(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陈婉清、陈诗雅、陈俊辉、陈丽霞、陈宇辉与陈宇轩为同胞兄弟姐妹。父亲陈立辉于
1976 年 6 月 24 日去世,母亲林某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去世。陈宇轩身患智力和肢体残疾,未婚无子女,于 2015 年 2 月 2 日因病去世。陈宇辉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因病去世,其妻赵晓琳和子陈梓浩为其继承人。
房屋情况:涉案房屋原为公房,父亲去世后,母亲林某与子女共同购买。2010 年 3 月 18 日,经北京市 ×× 公证处公证,因陈俊辉、陈丽霞、陈婉清(陈宇轩的监护人)、陈宇辉放弃继承,母亲林某遗留的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由陈宇轩一人继承。2010 年 3 月 31 日,该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
监护与照顾情况:2010 年 3 月 10 日,北京市房山区 ×× 居委会指定陈婉清为陈宇轩的监护人。陈婉清自 2005 年至 2014 年与陈宇轩一起生活,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2014 年,因陈婉清称工作忙,陈宇轩被送至 ×× 养老院,相关费用由兄弟姐妹五人平摊。
诉讼情况:陈婉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归其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陈婉清称母亲林某生前有口头遗愿,谁抚养陈宇轩,房子就归谁,且自己对陈宇轩承担了全部抚养义务。陈诗雅辩称母亲无此口头遗愿,陈婉清在陈宇轩摔伤后便不再照顾,且其自己房屋出租获利,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陈俊辉称母亲未安排特定人照顾陈宇轩并将房屋归属与之挂钩,陈宇轩并非由陈婉清一人照顾,请求依法分割房屋。陈丽霞、赵晓琳、陈梓浩则同意房屋归陈婉清所有。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 980000 元。
二、争议焦点
母亲林某是否存在口头遗愿:陈婉清主张母亲林某生前有口头遗愿,谁抚养陈宇轩,房子就归谁;陈诗雅、陈俊辉则否认该口头遗愿的存在。
房屋继承方式:陈婉清认为自己对陈宇轩照顾多,应分得全部房屋份额;陈诗雅、陈俊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陈丽霞、赵晓琳、陈梓浩同意房屋归陈婉清所有。
遗产分配比例:在确定房屋继承方式后,如何合理确定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比例,尤其是考虑到陈婉清对陈宇轩照顾较多,陈诗雅照顾相对较少等因素。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归原告陈婉清所有,原告陈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被告陈诗雅房屋折价款十四万元,给付被告陈俊辉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给付被告陈丽霞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给付被告赵晓琳、陈梓浩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
四、案件分析
继承人资格确定:陈宇轩去世后,因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其兄弟姐妹陈婉清、陈诗雅、陈俊辉、陈丽霞、陈宇辉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陈宇轩的遗产。因陈宇辉已去世,其配偶赵晓琳和子陈梓浩作为陈宇辉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陈宇轩的遗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口头遗愿认定:对于母亲林某是否留有口头协议指定谁照顾陈宇轩,房屋就归谁,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无法认定该口头协议的存在。这也提醒在涉及大额财产分配时,应尽量留存书面证据,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士协助,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
遗产分配依据: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原、被告均认可陈婉清对陈宇轩的抚养和照顾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陈诗雅因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对陈宇轩照顾相对较少,法院在分配遗产时酌情减少其份额。考虑到房屋价值为 980000 元,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了房屋归陈婉清所有,并由陈婉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的分配方案。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固定至关重要: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对于关键事实,如口头遗嘱、赡养情况等,要尽可能收集和固定证据。陈婉清虽主张母亲的口头遗愿,但因缺乏证据未被法院采信。而在证明自己对陈宇轩照顾较多方面,陈婉清通过各方认可的事实,在遗产分配中获得了有利地位。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理解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法律条文。在本案中,准确运用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规定确定继承人资格,依据对被继承人照顾程度确定遗产分配比例,为案件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注当事人陈述与认可事实: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各方认可的事实,对案件走向有重要影响。本案中各方对陈婉清照顾陈宇轩较多以及房屋价值的认可,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当事人陈述事实,并对关键事实进行确认,为案件胜诉创造条件。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