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刘智贤与李芳为夫妻,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刘瑞霖、刘泽涛、刘嘉坤、刘逸鹏、刘悦文。刘智贤于 1992 年去世,刘瑞霖于 2005 年去世且无配偶子女,李芳于 2018 年去世。
房屋情况:2005 年 12 月,李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花费 212478 元购买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并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取得产权证书,房屋登记在李芳名下。
遗嘱情况:2017 年 2 月 22 日,李芳订立代书遗嘱,表明其名下丰台区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全部由女儿刘悦文一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该遗嘱落款处有李芳签名捺印,代书人高志贵、见证人秦晓、王强签字,并有录像视频佐证。其中,高志贵是刘悦文之前的同事,秦晓为李芳的邻居,王强为刘智贤生前的同事。
诉讼情况:刘悦文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丰台区一号房屋,并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刘悦文称母亲李芳生前立下代书遗嘱,房屋由其一人继承,现与被告就遗产继承意见不统一,协商无果。被告刘泽涛、刘嘉坤、刘逸鹏均不认可遗嘱真实有效,刘泽涛认为遗嘱是假的,刘嘉坤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房屋且房屋租金也按法定继承分配,刘逸鹏认为房屋应归自己,但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芳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或受他人胁迫。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原告刘悦文主张母亲李芳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房屋;被告刘泽涛、刘嘉坤、刘逸鹏则不认可遗嘱真实有效,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
房屋继承方式:是依据遗嘱由刘悦文一人继承房屋,还是按照法定继承,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悦文继承。
四、案件分析
房屋产权性质:该房屋是刘智贤死亡后,李芳购买的商品房,根据法律规定,应为李芳个人财产。李芳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遗嘱效力判定:李芳订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高志贵为代书人,三个见证人与刘悦文均无利害关系。从录像视频可见,李芳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思维正常,与见证人交流自如,无受胁迫迹象,表明该遗嘱是李芳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继承方式确定:由于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以原告刘悦文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房产的诉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不认可遗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其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严格审查遗嘱形式与内容: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等。同时,要通过各种证据,如录像视频等,确认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作为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要积极收集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录像视频、见证人的身份及证言等。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若对方无法举证,则其质疑不成立。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深入理解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条文,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个人财产的认定等。在本案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房屋产权性质,判断遗嘱效力,确定继承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及时选择维权途径:当继承人间就遗产继承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在本案中,刘悦文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及时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母亲的遗愿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遗产继承过户时,要清楚了解所需的证明文件,如公证处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以便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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