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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林宇鹏与苏婉芝为夫妻,育有子女林昊阳、林慧琳、林旭辉、林雅芳、林晓霞。苏婉芝于
2003 年 1 月 8 日去世。
房屋情况:在林宇鹏与苏婉芝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拥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的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南房三间,房产登记在林宇鹏名下。
诉讼情况:苏婉芝生前未留遗嘱,林慧琳、林旭辉、林雅芳三原告认为应与被告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因与被告在遗产继承上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对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房屋共同共有,并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被告林宇鹏、林昊阳辩称诉争房屋系林宇鹏婚前个人财产,苏婉芝无权继承,三原告也无从继承,林宇鹏有权独自处理。被告林晓霞同意林宇鹏及林昊阳的答辩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求,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西城区 XX 号北房东数第一间中属于母亲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二、争议焦点
房屋产权归属:原告主张房屋为林宇鹏与苏婉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林宇鹏、林昊阳则称房屋是林宇鹏婚前个人财产,苏婉芝及三原告无权继承。
遗产继承方式:是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定继承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还是如被告所说,林宇鹏独自拥有房屋处置权。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北房东数第一间中属于苏婉芝的所有权份额由本案原告林慧琳、林旭辉、林雅芳与被告林宇鹏、林昊阳、林晓霞共同继承所有。继承后,原告林慧琳、林旭辉、林雅芳各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林宇鹏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七份额,被告林昊阳、林晓霞各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分析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应以登记为准。被告林宇鹏、林昊阳虽主张房屋为林宇鹏婚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登记在林宇鹏名下且在其与苏婉芝婚姻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范围确定:由于苏婉芝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北房东数第一间属于苏婉芝与林宇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苏婉芝的遗产份额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苏婉芝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林宇鹏以及子女林昊阳、林慧琳、林旭辉、林雅芳、林晓霞。因此,苏婉芝在北房东数第一间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这六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加上林宇鹏原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最终林宇鹏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七份额,其他继承人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各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无需额外举证证明房屋在婚姻期间取得这一事实(因登记信息可初步证明),但在应对被告反驳时,需关注被告举证情况。被告主张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却无法提供证据,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原告方律师,要提醒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理解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以及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条文。在本案中,依据不动产登记规定确定房屋产权性质,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确定继承人范围及份额分配,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诉讼请求至关重要。本案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求,将原本对整处房屋共同共有的诉求,调整为对北房东数第一间中母亲份额的继承分割,使诉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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