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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老人代书遗嘱引纷争,律师助力化解遗产矛盾

2025-03-03 20:47:0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林景贤与苏婉芝系夫妻,育有林宇轩、林悦娜、林泽霖、林雅君、林宇辉五个子女。林景贤的父母先于其去世,苏婉芝的父母也先于其去世,林景贤与苏婉芝为初婚,林景贤去世后苏婉芝未再婚。

房屋情况: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S 号,登记在林景贤名下,1999 6 15 日林景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成本价出售住房),该房屋为林景贤与苏婉芝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情况:

2008 8 2 日,林悦娜称林景贤及苏婉芝立有打印遗嘱,并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表示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林悦娜,小房间给林泽霖,其他子女无权过问。《证明》落款父亲处有林景贤签名,母亲处按有指印。此《证明》是林景贤口述后,林悦娜在外面打印店打印,林景贤签名,苏婉芝摁手印。

2011 3 5 日,林雅君称苏婉芝立有代书遗嘱,并提交《遗嘱》及光盘。《遗嘱》表明苏婉芝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给林悦娜和林泽霖,其他三个儿女不得干涉。立遗嘱人处有苏婉芝签名并按指印,代书人处有王强签名,证明人处有高志贤、王强二人签名,高志贤、王强系苏婉芝的邻居。

前期协商:林宇轩称 2018 年兄弟姐妹五人口头达成协议,林雅君和林宇辉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其他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公证。此外,林景贤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XX 号、XX 号两处公租房,林景贤去世后,XX 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林雅君,XX 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林宇辉,通过公证方式变更。

诉讼情况:林景贤和苏婉芝去世后,各方就涉案房屋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林雅君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林宇轩以之前口头协议及公租房分配情况为由,不同意林雅君和林宇辉继承涉案房屋。林悦娜、林泽霖依据两份遗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二人所有。林宇辉认可母亲生前说法,同意涉案房屋归林悦娜和林泽霖所有,且称母亲生前说林宇轩对涉案房屋无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

2008 8 2 日《证明》的遗嘱效力:该《证明》是否具备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能否发生遗嘱的效力。

2011 3 5 日《遗嘱》的遗嘱效力:该《遗嘱》是否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发生遗嘱的效力。

涉案房屋的继承分配:在确定遗嘱效力的基础上,如何对涉案房屋进行合理的继承分配,各继承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林景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由原告林雅君、被告林悦娜、被告林泽霖、被告林宇辉、被告林宇轩五人继承。原告林雅君、被告林宇辉、被告林宇轩各占十二分之一房屋份额,被告林悦娜占三十分之十三房屋份额、被告林泽霖占六十分之十九房屋份额。

四、案件分析

打印遗嘱效力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 2008 8 2 日形成的《证明》,仅有林景贤签名,苏婉芝处仅按有指印且未见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因此,林景贤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代书遗嘱效力分析: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2011 3 5 日的《遗嘱》载有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林雅君、林悦娜、林泽霖、林宇辉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林宇轩虽对王强是否与苏婉芝存在利害关系持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代书人、见证人通过遗产继承能直接或间接得到利益。从视频录像来看,虽细节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对于遗产继承问题、背景等表述与遗嘱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林宇轩提出的异议不足以否定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认定苏婉芝于 2011 3 5 日设立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房屋继承份额确定:涉案房屋系林景贤和苏婉芝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景贤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苏婉芝、林雅君、林悦娜、林泽霖、林宇辉、林宇轩平均分配,即苏婉芝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林雅君、林悦娜、林泽霖、林宇辉、林宇轩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苏婉芝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林悦娜、林泽霖继承,二人协商一致份额占比分别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法院予以认可。最终确定涉案房屋由林雅君、林悦娜、林泽霖、林宇辉、林宇轩五人继承,各自份额如裁判结果所示。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严格审查遗嘱形式: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对于遗嘱形式的审查至关重要。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有严格的法律形式要求,任何一个要件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律师要仔细审查遗嘱的每一个细节,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重证据收集与质证:在案件中,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或反驳。如本案中,各方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通过对遗嘱形成过程的说明、视频录像等证据进行质证,有助于法院判断遗嘱的效力。作为律师,要善于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在质证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反驳对方观点。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理解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条文,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的形式要件等。在本案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判断遗嘱效力,确定遗产分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尊重当事人协商结果: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于遗产分配的协商结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予以尊重。如本案中林悦娜和林泽霖对于苏婉芝遗产份额的协商分配,法院予以认可。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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