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林启辉与苏婉霞为夫妻,林雅兰是林启辉的孙女,秦晓旭是林启辉的曾外孙女,吴悦芝是林雅兰的母亲,郭泽涛是林启辉的外孙,林宇鑫与林启辉存在亲属关系。
房屋情况: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房屋性质为公房,长期由林启辉承租。2019 年,该房屋因危改项目面临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北京 m 公司,m 公司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拆迁协议签订:2019 年 5 月 10 日,林启辉委托林雅兰与北京 m 公司签署《某项目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被安置人口 6 人,包括林启辉、吴悦芝、林雅兰、秦晓旭、郭泽涛、林宇鑫。协议提供就地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2019 年 7 月 30 日,双方又签订《某项目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详细说明了补偿、补助及奖励金额,以及外迁奖励房源的具体情况。
后续权益处分:2019 年 7 月 8 日,林启辉通过公证方式签署《指定外迁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指定苏婉霞购买外迁奖励房源,苏婉霞也签署了相关声明书。2020 年 12 月 18 日,苏婉霞与北京 C 公司签订《某项目购房合同》,2021 年 12 月 27 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目前涉案房屋已交付,苏婉霞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诉讼情况:林雅兰、秦晓旭起诉林启辉、苏婉霞,要求确认其对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权,并各分得涉案拆迁款 218534 元。林启辉、苏婉霞则从房屋已合法处分、原告非安置补偿对象、安置利益计算标准等方面进行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启辉提交《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作为证据,林雅兰、秦晓旭认可其真实性,但坚称拆迁前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案外人郭泽涛也曾以用益物权纠纷起诉林启辉、苏婉霞,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二、争议焦点
居住权争议:林雅兰、秦晓旭主张基于被安置人身份对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权;林启辉、苏婉霞则认为原告并非安置补偿对象,且房屋已合法处分给苏婉霞,原告无权享有居住权。
拆迁款分配争议:林雅兰、秦晓旭要求各分得 218534 元拆迁款;林启辉、苏婉霞抗辩拆迁款与安置人口无关,原告非房屋承租人且未实际居住,无权获得拆迁款。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雅兰、秦晓旭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居住权判定依据:
承租人及贡献方面: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为林启辉,林雅兰、秦晓旭既非承租人,也无证据显示对房屋承租有贡献。
实际居住情况:二原告虽主张拆迁前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
拆迁安置方式及权益处分:林启辉选择货币安置,在此情况下,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并非必然获得安置房。林启辉有权自主指定外迁奖励房源购买人,其指定苏婉霞购买符合拆迁政策,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苏婉霞已与案外人签署购房合同,成为房屋权益人。因此,林雅兰、秦晓旭主张居住权依据不足。
拆迁款分配判定依据:
房屋承租及贡献:林雅兰、秦晓旭并非房屋承租人,也无证据表明对房屋承租有贡献。
实际居住及添附情况:二原告称拆迁前居住且添置物品,但未提供证据。
拆迁政策规定:根据《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除残疾人补助外,其余拆迁款与被安置人人数、户籍无关。所以,林雅兰、秦晓旭主张获得拆迁款依据不足。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