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刘淑君与陈宇鹏为夫妻,育有陈宇达、陈宇坤、陈宇杰、陈宇贵四名子女。陈宇杰与吴美芳为夫妻,育有一子陈宇涛。陈宇鹏于 1975 年去世。
房屋拆迁情况:2012 年 6 月 16 日,刘淑君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就北京市门头沟区 s 号房屋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 年 5 月 11 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2018 年 10 月 21 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最终获得两套安置房,即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
前期诉讼:2022 年初,刘淑君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两套安置房的相关权利归其所有。法院判决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淑君享有,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生效。
本次诉讼:现一号房屋由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占有使用,刘淑君多次要求三人搬出一号房屋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并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辩称不同意腾退,理由包括三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对取得一号房屋有贡献(陈宇杰夫妻出资建盖的 2 号自建房在拆迁中被认定面积),且对刘淑君尽到了赡养义务,还认为刘淑君 2022 年 2 月 16 日的自书遗嘱不符合其真实意愿,同时主张依据民法典自己享有居住权。
二、争议焦点
房屋腾退问题:刘淑君主张自己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要求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腾退房屋;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则以多种理由拒绝腾退,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是否应当腾退一号房屋。
居住权争议: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以此拒绝腾退;刘淑君认为自己作为房屋权利人,未与三人订立居住权合同,三人不享有居住权,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
拆迁贡献及赡养问题与房屋归属关系: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提出其对取得一号房屋有贡献(2 号自建房)以及对刘淑君尽到赡养义务,认为这些因素影响房屋归属;刘淑君认为这些与房屋归属及腾退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所提及的拆迁贡献及赡养情况是否影响房屋的权利归属及腾退决定。
三、裁判结果
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清空并腾退返还给刘淑君,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四、案件分析
房屋权利归属依据:根据前案生效判决,刘淑君系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这一事实是本案判决的重要基础,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刘淑君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房屋。
居住权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需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刘淑君作为房屋权利人,并未与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订立居住权合同,且从三人曾在原被拆迁房屋及一号房屋居住的事实,无法推论出三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陈宇杰、吴美芳、陈宇涛以居住权为由拒绝腾退的理由不成立。
拆迁贡献及赡养问题分析:陈宇杰、吴美芳提及的二人所建自建房在拆迁中被认定面积,虽存在一定拆迁利益,但之前案件已对此进行审查,该情况并未影响一号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其应享有的相关拆迁利益,可另行主张,不能以此对抗刘淑君对房屋的所有权及腾退请求。同时,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腾退并无直接关联,不能成为拒绝腾退的合法理由。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充分利用生效判决:在本案中,前期关于房屋所有权确认的生效判决是关键证据。作为代理律师,要善于运用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和权利归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举证负担。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理解物权保护、居住权设立等相关法律条文。在处理房屋腾退纠纷时,明确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以及居住权的法定设立条件,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清晰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将拆迁贡献、赡养义务等法律关系与房屋所有权及腾退纠纷清晰区分开来。避免当事人因混淆不同法律关系而提出不合理诉求或抗辩,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的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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