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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其他法院认可被告居住权,本案法院为何判定无效的法律知识

2025-03-03 20:55:17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原告林晓芳与被告林晓辉系姐弟关系。被告林晓辉与苏美兰为夫妻,被告苏悦涵是他们的女儿,三被告为一家三口。

房屋来源及前期纠纷: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 H 号房屋于 1995 年由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安置人为林启贤、林晓辉、苏美兰、郭秀霞、杨宇峰。2008 年,郭秀霞(林晓辉之母)起诉林晓辉、苏美兰,要求他们腾退涉案房屋,法院判决驳回郭秀霞的诉讼请求,认定林晓辉、苏美兰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利。

后续继承及产权变更:2015 11 25 日,郭秀霞去世。2017 年,林晓芳等起诉林晓辉继承纠纷案,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郭秀霞的遗产份额,经判决,涉案房屋由林晓霖、林晓芳、林晓桂、林晓燕、林晓辉共同继承。2021 1 月,林晓芳等人又起诉林晓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林晓芳所有,林晓芳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2021 5 28 日,北京市西城区 H 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林晓芳。

本次诉讼:判决生效后,林晓芳就房屋返还、占用费及户口问题与三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林晓芳要求三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自己,同时要求三被告支付 2021 6 1 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 5000 元计算),并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林晓芳称自己除涉案房屋外名下无住房,而被告有自己的房屋,其唯一住房被三被告非法强占。三被告则辩称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所得,他们对房屋有居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提供《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复印件,法院结合判决书认定事实,确认了该协议的真实性。双方确认涉案房屋自安置交付后一直由三被告居住至今,郭秀霞在世时居住情况有所变化,郭秀霞去世后,其继承人将丰台区 C 号房屋腾空交还被告,被告将该房屋出租,且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林晓辉。

二、争议焦点

被告居住权利性质:被告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利益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此居住权利能否排除所有权人(原告)的物权请求权。被告认为自己基于拆迁安置对房屋有居住权,而原告认为被告的居住权利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要件,不能对抗自己的所有权。

被告是否应腾退房屋:被告是否可凭借之前生效判决确认的居住权利,对抗原告要求腾退房屋的请求。原告认为自己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应腾退;被告则主张自己有合法居住权利,不应腾退。

房屋使用费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是否合理,若合理,费用标准应如何确定。原告主张按每月 5000 元计算,被告未明确对费用标准的态度,但整体抗辩原告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林晓辉、苏美兰、苏悦涵将北京市西城区 H 号房屋腾空,交原告林晓芳收回。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林晓辉、苏美兰、苏悦涵支付原告林晓芳 2021 6 1 日至实际腾退北京市西城区 H 号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 4000 元计算)。

驳回原告林晓芳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居住权利性质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基于合同约定或遗嘱,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且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之前案件虽认定林晓辉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利,但此权利并非基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也未进行居住权登记,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设立要件。其权利来源是特殊拆迁政策,结合被拆迁房屋户籍和居住等情况确定的应有利益,可转化为财产利益,通过债权等方式保护,并非必然以居住方式实现。前诉判决确认其居住使用利益,是考虑当时无其他房屋居住的实际状况。

腾退房屋判定依据:涉案房屋原系郭秀霞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所得,当时安置了多套房屋。郭秀霞在世时,居住情况有特定安排,林晓辉一家居住涉案房屋,郭秀霞居住其他房屋。现郭秀霞已去世,且其继承人已将丰台区 C 号房屋腾空交还林晓辉,林晓辉一家收回房屋后另行出租,说明林晓辉有自有房屋且无需以涉案房屋作为生存居住必须。而涉案房屋经继承、共有物分割等诉讼,已由林晓芳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所以林晓芳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合理。

房屋使用费判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林晓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被告使用房屋影响了原告的使用权能,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取得所有权后的房屋使用费合理。法院参照市场租金价格,结合被告使用房屋的家庭历史背景和原有居住权益等情节,酌情确定房屋使用费为每月 4000 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要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物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居住权的设立条件、物权人的权利范围等,准确判断被告的居住权利性质,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充分利用案件事实和证据:仔细梳理案件发展脉络,关注各个阶段的事实变化,如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变更、产权变更等。在本案中,被告房屋居住情况的变化以及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是胜诉的关键因素。同时,要善于运用证据,如本案中对被告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复印件的认定,结合判决书事实,准确还原案件真相。

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如本案中原告对房屋使用费标准的主张,虽最终法院酌情调整,但合理的诉求提出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第一步。律师要在充分考虑案件背景、市场情况等因素后,为当事人制定恰当的诉讼请求。

关注关联案件影响:本案涉及多个关联案件,之前的判决对本案有重要影响。律师要全面了解关联案件情况,分析之前判决的依据和影响,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避免因忽视关联案件而导致诉讼策略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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