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子女因户口在母亲房屋内而在拆迁安置房中主张份额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产的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虽然子女的户口在母亲的房屋内,但这并不直接导致他们在拆迁安置房中拥有法定份额。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户籍、拆迁政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决定是否支持子女的安置房份额要求。如果子女的户口并未构成对房产的法律权利,那么他们的安置房份额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孙秀兰有过三次婚姻,初婚与周志贤育有孙超、周宇鹏、周文雅;第二次婚姻与赵宏刚育有赵旭、赵晓芬;第三次婚姻与林国强育有孙辉。林国强于 1983 年与孙秀兰离婚,1998 年去世,孙秀兰 1987 年离婚后未再婚,于 2015 年 4 月因意外去世。周宇鹏曾跟随养父母生活。
(二)房产背景情况
2005 年 12 月 25 日,孙秀兰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A 号的房屋,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8 年 3 月 14 日孙秀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此房屋购买指标源于北京市西城区
×× 号房屋拆迁,拆迁时该房屋内有孙秀兰、孙辉、孙昊、孙峰四人户口。孙辉称诉争房屋购房款除拆迁款外自己有部分出资,周文雅、赵旭、赵晓芬也主张购房时自己三人有出资。
(三)遗产继承争议情况
孙秀兰去世后未留遗嘱,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产生纠纷。孙辉拿走与遗产有关的财产凭证(房产证书)后与其他继承人难以沟通协商。诉讼过程中,孙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物业费、丧葬费票据,主张自己对孙秀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周文雅、赵旭、赵晓芬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周文雅、赵旭、赵晓芬对孙辉的主张不予认可。各继承人均要求分得诉争房屋折价款,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对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此外,周文雅、赵旭、赵晓芬主张周宇鹏因被他人收养且继承了养父母遗产,无权继承孙秀兰遗产,周宇鹏称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且未继承养父母遗产;周文雅、赵旭、赵晓芬还主张孙超也曾被他人收养,孙超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文雅、赵旭、赵晓芬请求依法继承母亲孙秀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A 室的遗产房屋。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孙秀兰的子女,在母亲去世后有权参与遗产分配,但因孙辉拿走房产证书且避而不见,导致无法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诉求
被告孙辉辩称自己对诉争房屋有部分出资,且拆迁款中有共同居住人的款项,在房屋折价分割时应多分。同时主张自己与孙超、周宇鹏对孙秀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周文雅、赵旭、赵晓芬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在遗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遗产。被告孙超、周宇鹏均要求继承遗产,其他答辩意见同孙辉。
(三)核心争议
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出资情况,各继承人关于出资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各继承人对孙秀兰的扶养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多分、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
周宇鹏是否因收养关系丧失对孙秀兰遗产的继承权,孙超是否存在被收养的情况从而影响其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孙秀兰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A 号的房屋由周文雅、赵旭、赵晓芬、孙辉、孙超、周宇鹏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方式确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孙秀兰死亡时未留遗嘱,所以其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A 号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购房款出资认定
周文雅、赵旭、赵晓芬及孙辉均主张购买诉争房屋时自己有出资,但各方都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对他们关于出资的陈述均不予采信。
(三)继承人资格认定
周宇鹏继承人资格:周文雅、赵旭、赵晓芬主张周宇鹏已和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无权继承孙秀兰遗产。但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宇鹏已和养父母办理收养登记,所以法院对周文雅、赵旭、赵晓芬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周宇鹏依法有权继承孙秀兰的遗产。
孙超继承人资格:周文雅、赵旭、赵晓芬主张孙超亦和他人形成收养关系,但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孙超同样依法有权继承孙秀兰的遗产。
(四)遗产份额分配
由于各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无法对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同时在出资和扶养义务履行情况方面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各自主张。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判决诉争房屋由继承人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较为适宜。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对于诸如购房款出资、扶养义务履行等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事实,律师要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务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遗产分配结果。
(二)准确把握收养关系认定
在涉及收养关系影响继承权的案件中,律师要准确把握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需依法进行登记才成立,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本案中,通过对周宇鹏收养关系登记证据的审查,明确了其继承人资格,避免了因错误认定收养关系而影响遗产分配的公正性。
(三)合理选择遗产分割方式
当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律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遗产分割方式。本案中,各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根据这一情况,选择了平均分配房屋产权份额的方式,既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强行分割导致的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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