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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北京房产纠纷中,购房后卖家不配合过户,买家起诉履行过户合同案件

2025-03-22 13:13:3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屋交易背景

2016 9 17 日,经北京 Y 公司(化名)居间,李悦(化名)与王宇(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李悦将通州区一号房产,以 282 万元售予王宇。付款方式为:签约日付 8 万元定金,网签后,2016 10 11 日付 62 万元,10 30 日前付 92 万元,余 120 万元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李悦的房屋在某业银行(化名)设有抵押,需在公积金初审前解押。

(二)合同履行与纠纷产生

签约后,双方于 2016 10 17 日完成网签。但王宇未按约支付购房款,截至 11 14 日,两笔款项延迟支付超 10 日,达解约条件。李悦于 11 14 日、20 日书面解约,认为王宇根本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撤销网签、支付违约金 56.4 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王宇不同意解约与付违约金,反诉称履约中自身无过错,2016 11 2 日,其欲与李悦及中介去某业银行办理解押,李悦反悔,此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宇认为李悦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56.4 万元及承担诉讼费。李悦反诉答辩称不同意王宇诉求。

第三人某居公司称,对李悦第 1 项诉求听法院判决,第 23 项诉求与其无关。第三人 S 银行称,不知双方争议,李悦贷款截至 2017 6 27 日,本金余额 365680.48 元,房屋产权变更前需先清偿贷款。

经审理查明,因李悦提交网签资料延迟及国庆假期,网签推迟至 10 17 日。李悦预约 11 2 日解押,因双方对解押当日付款金额有争议,李悦拒绝解押。按合同,第一笔 62 万元用于解押,网签推迟及后续行为表明,双方将该笔付款时间顺延至 11 2 日。合同约定第二笔 92 万元应于 10 30 日支付,因第一笔付款延迟,第二笔付款期限应截止至 11 21 日。王宇 11 2 日无支付 92 万元能力,但 11 4 日具备,因李悦拒绝解押和履约,导致王宇购房款未支付。

2016 11 5 日,王宇带齐款项找李悦遭拒。李悦发解约通知函,王宇认为其无解除权。关于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涉案房屋 2014 2 11 日设抵押,王宇表示若合同继续履行,可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至法院账户,代李悦清偿贷款,2017 9 18 日,王宇将 274 万元剩余购房款支付至法院账户。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悦请求法院:

确认与王宇于 2016 9 1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解除。

判令王宇配合办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判令王宇支付违约金 56.4 万元。

由王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抗辩

被告王宇主张:

不同意解除双方于 2016 9 月份签订的合同。

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王宇诉称:

判决李悦继续履行 2016 9 17 日签署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及附件。

判决李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6.4 万元。

所有诉讼费用由李悦承担。

反诉被告李悦辩称:不同意王宇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三)争议核心

王宇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若王宇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李悦要求解除合同、王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双方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原告李悦继续履行双方于 2016 9 1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及第三人北京 Y 公司于 2016 9 17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原告李悦向第三人 S 银行清偿所有欠款;第三人 S 银行于欠款完全清偿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悦、被告王宇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被告王宇于上述第二项代偿义务完成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悦支付扣除清偿欠款及相关费用后的购房余款。

被告王宇完成上述第二项代偿义务及第三项支付购房余款义务、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后十五日内,原告李悦协助被告王宇办理涉案房屋(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李悦于涉案房屋(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王宇。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李悦与王宇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违约行为判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悦提交网签资料延迟、国庆假期等因素,导致网签时间推迟。双方约定第一笔 62 万元购房款用于办理解押,网签时间的推迟及后续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将第一笔购房款支付时间顺延至 2016 11 2 日解押当日。合同约定第二笔 92 万元购房款支付时间为 2016 10 30 日,在第一笔购房款付款日期延迟至 2016 11 2 日的情况下,第二笔购房款付款期限应截止为 2016 11 21 日。王宇在 11 2 日虽无支付 92 万元的能力,但在 11 4 日具备支付能力,且在第二笔购房款付款期限内,是由于李悦拒绝办理解押和继续履行合同,才致使王宇购房款未能支付,因此,王宇不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行为。

(三)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判定

由于王宇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李悦以王宇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由发出的解约通知函,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而,对于李悦要求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应地,对于李悦要求王宇配合撤销涉案合同网签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而王宇要求李悦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违约责任判定

因王宇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李悦要求王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履行中断是由于网签推后、购房款支付期限需重新商定,双方在购房款支付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王宇未对合同履行中断造成的损失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所以王宇要求李悦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合同条款解读与履行证据收集

作为被告(反诉原告)王宇一方,准确解读合同条款含义,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依约履行义务、对方违约或存在过错的证据。例如王宇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其具备支付购房款的能力,为自己未违约的主张提供了坚实支撑。

(二)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与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王宇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指出李悦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以此为基础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合理陈述案件事实和观点,与法官保持良好沟通,增强诉求的说服力。

(三)关注交易细节与市场背景

房地产交易受多种因素影响,需关注交易中的细节以及市场背景变化。在本案中,网签时间推迟、解押时间与购房款支付时间的关联等细节,以及房地产市场政策等背景因素,都对案件走向产生了影响。全面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准确分析责任归属,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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