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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占有父母房屋出卖款老人起诉返还案例

2024-04-06 00:18:27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售房款20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文与孙某辉于1963年结婚,育有二女赵某洁和赵某娟。1986年,单位分配给孙某辉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承租房一套。1998年2月,孙某辉去世。1999年,赵某文出资购买该房屋。2016年,赵某娟让赵某文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209万元。因赵某文住平房不安全,银行卡和现金由赵某娟保管,该卡现在在赵某娟处。2017年初,平房拆迁,赵某文要求赵某娟取售房款100万元去住养老院,赵某娟不同意取款,并说其女儿已经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带有电梯的房子即将收房。虽名字不是赵某文但实际房子视同赵某文的,让赵某文放心可永远居住。

同年10月,赵某文一人搬入该房居住。因对分割209万元售房款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娟辩称,认可收到209万元,但是该售房款209万元是赵某娟的个人财产。2000年,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时,赵某娟出资9000元。2016年8月26日和9月26日,赵某文自愿将209万元赠与赵某娟,并通过银行办理了赠与手续,该赠与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因209万元是赵某娟的个人财产,故赵某文主张分割售房款于法无据,且部分售房款已经处置。

被告赵某洁辩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是父母的房屋。之前因与赵某文有矛盾,未参与赵某文和赵某娟之间的事情。赵某文向赵某娟要售房款,赵某娟不给。赵某洁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应分得的该房屋的售房款转让给赵某文。

 

法院查明

孙某辉与赵某文系夫妻关系,赵某洁和赵某娟系二人之子女。孙某辉于1998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孙某辉向单位承租。2000年10月,赵某文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在扣除购买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其中,孙某辉的工龄29年,赵某文的工龄31年,工龄折扣为0.9%)和成新折扣后,赵某文实际支付房价款26672.6元。赵某娟主张其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9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孙某辉和赵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文和赵某洁均同意按照售房款的一半为孙某辉的遗产,另一半为赵某文的个人财产进行售房款的分割。

2009年8月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赵某文名下。2016年,赵某文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高某,售房款为209万元,并转入赵某娟银行账户,赵某娟代赵某文在客户确认签名处签字。

赵某娟主张赵某文于2010年至2019年1月与其共同居住,由赵某娟赡养;2014年9月25日,赵某文与赵某洁关系恶化,断绝母女关系;赵某文担心赵某洁索要售房款,故将售房款赠与赵某娟。

赵某文称其并未将售房款209万元赠与赵某娟,赵某文本人并不知晓转款事宜。赵某娟称是赵某文让赵某娟代为在会计档案上签字,认可赵某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认可因与赵某文共同生活,在售房款转移之前即保存赵某文接收售房款的银行卡,并知晓该卡密码。

 

裁判结果

赵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售房款1741666.67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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