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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配偶去世多位继承人对房屋无法协商起诉分割纠纷

2024-04-06 00:18:28 0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丰台区一号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陈某霞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9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陈某霞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即孙某文、孙某英。陈某霞长期患有精神障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不健全,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由原告照顾其饮食起居。原告与二被告关系长期不睦,基本无往来。

2018年2月7日,原告因病住院无力照顾陈某霞,故通知孙某英将陈某霞接走,后去世。陈某霞死亡时留有遗产未分割,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孙某英辩称,涉案房屋我主张按照市场价值给付我折价款。

孙某文辩称,涉案房屋我要求确认属于我继承的份额。

 

法院查明

陈某霞与前夫李洪恩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孙某文,女孙某英。1992年4月30日,陈某霞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3月26日,陈某霞去世。陈某霞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陈某霞生前未留遗嘱。

涉案房屋原系赵某承租的自管公房。2000年11月23日,单位(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并使用了赵某和陈某霞的工龄。后赵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本院申请价值评估。确认涉案房屋价值为305.20万元。

再查,陈某霞再婚后与赵某共同生活,2017年底由孙某英自赵某住处将陈某霞接走随孙某英共同生活,直至去世。陈某霞生前退休金约为每月2000余元。双方确认陈某霞自2016年患有老年痴呆症。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继承所有;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孙某英、孙某文房屋折价款每人480000元;

三、驳回赵某、孙某英、孙某文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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