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腾退并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用,以每月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郭某峰与刘某霞系夫妻关系,原告赵某露与刘某霞系母女关系,刘某霞于2018年1月因意外去世。位于石景山的涉案房屋曾属于公有住房,自1987年建成后即由原告赵某露承租使用,2015年赵某露使用自身工龄以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并于2015年3月9日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自2005年前后,郭某峰与刘某霞一直占用涉案房屋,2019年9月,赵某露与郭某峰沟通房屋交还事宜,但郭某峰以各种理由拒绝。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对房屋有权占有使用的,被告和原告之女1996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Q号房屋,2004年后该房屋拆迁获得拆迁款28万元,同年被告和原告之女刘某霞就搬到涉案房屋,当时原被告达成合意,被告方一次支付补偿款20万元,原告同意我们长期使用并居住,在2004年20万元就等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
在2015年原告以成本价方式购买了房屋,花了2万元,获得房本,当时我们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2017年装修房屋,花费了8.9万元家具家电花了8.6万元,在被告和妻子刘某霞搬家后不久,刘某霞就意外去世,我们获得了经济赔偿,我们认为原告现在要求腾退,是违反了双方合意,是属于违约,造成了我方重大损失。原告及时要求被告腾退,也是要给合理的期限。
我们认为原告的腾退诉讼请求应同时满足返还被告居住补偿款及装修款、附属物价值后才能得到支持。我们不同意支付使用费,因为我方是有权占有该房屋的,双方达成合意了,如果确实需要支付使用费,应在判决生效后我方仍不搬走才应支付使用费。
法院查明
原告赵某露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郭某峰与赵某露之女刘某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开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居住,后刘某霞于2018年1月30日去世。刘某霞去世后,赵某露于2019年9月起要求郭某峰腾房未果,2019年10月赵某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向郭某峰送达起诉书。庭审中,经询问,原告同意自2019年12月起向被告郭某峰主张居住使用费。
郭某峰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称其与刘某霞曾与赵某露达成一致协议,出资20万元向赵某露购买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赵某露对此予以否认。郭某峰就其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
另查,被告主张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应当取得相应补偿,已另行诉讼解决。
裁判结果
一、郭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赵某露;
二、郭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露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赵某露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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