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孙淑兰。被告为李慧、李萱 。孙淑兰与李建国系夫妻,婚后居住在某村宅院内。二人育有子女李慧、李萱,均已成家。张宇系李萱之子,李萱与周鹏曾为夫妻,周琳(曾用名周瑶)系周鹏之女。
(二)房产背景
2009 年,某村拆迁,村民享有优惠购房指标。2009 年 7 月 22 日,李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除自家宅基地及房屋附属物,获拆迁补偿款。2019 年 8 月 12 日,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选定一号房屋,支付购房款。房屋回迁后,李建国与孙淑兰居住于此。2022 年 4 月 28 日,李建国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三)案件进程
孙淑兰起诉要求判令一号房屋自己享有 1/2 + 5/24 份额,李慧享有 2/24 份额,李萱享有 5/24 份额,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孙淑兰称,与李建国婚后一直居住在被拆迁宅院,拆迁后购买一号房屋,李慧未尽赡养义务。李萱同意孙淑兰诉求。李慧称孙淑兰陈述不实,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不同意多分。张宇称一号房屋有自己平米数,要求依法判决。第三人镇政府称,一号房屋使用张宇优惠面积指标 45 平方米、李建国优惠面积指标 45 平方米、李萱优惠面积指标 9.81 平方米。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家庭关系、拆迁安置、房屋购买及款项支付等事实。案件审理中,法院联系周鹏、周琳,二人表示一号房屋无其份额,不要求作为被告。庭审中,各方认可:一号房屋购房款由孙淑兰支付,房屋由孙淑兰居住,房屋在办产权证,李建国生前未立遗嘱,共回迁 4 套房屋。孙淑兰主张一号房屋只有其与李建国份额,其 45㎡优惠面积与张宇互换用于张宇名下房屋。李萱称虽用了自己 9.81㎡,但不主张一号房屋份额。张宇认可与孙淑兰互换优惠面积事实。孙淑兰、李萱称李慧未尽赡养义务,李慧称给过孙淑兰 30000 元,孙淑兰认可收到但称部分是借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一号房屋原告享有 1/2 + 5/24 份额、李慧享有 2/24 份额、李萱享有 5/24 份额。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李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不同意多分。
李萱同意原告全部诉求。
张宇主张一号房屋有自己份额,要求依法判决。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份额分配,是否存在除孙淑兰、李建国外其他人的份额。
李慧在继承中是否应少分遗产,即其赡养义务履行情况认定。
张宇对一号房屋的份额主张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某小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益由原告孙淑兰享有、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
坐落于某小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益由被告李萱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坐落于某小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益由被告李慧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驳回原告孙淑兰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份额认定:一号房屋使用李建国、张宇及李萱三人的优惠面积。李萱放弃份额主张,张宇虽使用其
45㎡优惠面积,但张宇名下另一房屋使用了孙淑兰 45㎡优惠面积,二者优惠面积互换符合常理,故张宇对一号房屋份额主张不成立。一号房屋购置于孙淑兰与李建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孙淑兰各占 50% 份额,李建国遗产为其 50% 份额。
赡养义务认定:孙淑兰、李萱主张李慧未尽赡养义务,但无相关证据佐证,故李慧应按法定继承,与孙淑兰、李萱均等继承李建国遗产。
继承份额计算:李建国父母早亡,孙淑兰、李慧、李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李建国遗产。李建国遗产为房屋 50% 份额,三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加上孙淑兰原有的 50% 份额,孙淑兰最终享有三分之二份额,李慧、李萱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房产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证明信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
房产证据收集:收集拆迁档案、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购房发票、选房结果确认单、回迁安置确认单等,证明房屋来源、购买过程、款项支付及优惠面积使用情况,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及遗产范围。
(二)应对被告质疑
房屋份额质疑应对:面对张宇对房屋份额的质疑,凭借双方优惠面积互换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反驳其不合理主张。
赡养义务质疑应对:针对孙淑兰、李萱对李慧赡养义务的质疑,若主张李慧尽到赡养义务,收集李慧对父母日常生活照顾、经济支持、情感关怀等方面证据;若反驳李慧未尽赡养义务主张不成立,指出孙淑兰、李萱证据不足。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房屋产权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家庭关系、拆迁安置、房屋购买、赡养事实等,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沟通记录、李建国医疗费用支出凭证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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