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杨宇杰、杨宇峰、王娜。被告为王宇。第三人刘瑶(兼王晨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继承人王轩与张萱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女王琳、次女王娜、三子王宇。王轩与张萱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和 2018 年 11 月 30 日去世。王琳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去世,杨宇杰系王琳配偶,杨宇峰系双方婚生子。刘瑶为王宇配偶,王晨为王宇之子。
(二)房产背景
1987 年,王轩购得位于某号(简称 A 号院)的房屋。2022 年,因甲公司进行大兴区黄村镇某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A 号院面临搬迁。当时王轩与张萱已去世,经王宇、王琳、王娜协商,由王宇作为被搬迁人,与甲公司签署相关搬迁协议。此前,三人签订《家庭遗产协议》,约定王轩与张萱留下的 2 间平房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王琳、王娜签字,刘瑶代王宇签署协议。
(三)案件进程
杨宇杰、杨宇峰、王娜起诉要求判决王宇为代表与甲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王娜继承三分之一,杨宇杰与杨宇峰继承三分之一、王宇继承三分之一;依法分割搬迁补偿款
694755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王轩与张萱去世时留有 A 号院 2 间平房,系遗产,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共同继承。后平房被拆迁,王琳份额发生转继承。王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原告未对王轩尽赡养义务,同意分割搬迁补偿款和丧葬补偿金,但认为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刘瑶(兼王晨委托诉讼代理人)称与王宇意见一致,称老人最后生活花销由其支出,应多分。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 A 号院搬迁档案,查明院落面积、确权面积、安置房选房指标、搬迁补偿款明细、周转费及装修补贴等情况,还查明王宇已与甲公司签订《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杨宇杰、杨宇峰、王娜:判令王宇与甲公司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王娜继承三分之一,杨宇杰与杨宇峰继承三分之一、王宇继承三分之一。
杨宇杰、杨宇峰、王娜:依法分割搬迁补偿款
694755 元。
杨宇杰、杨宇峰、王娜: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王宇: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称原告未对王轩尽赡养义务,同意分割搬迁补偿款和丧葬补偿金,但要求多分。
刘瑶(兼王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王宇意见一致,称自己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
(三)焦点总结
《家庭遗产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而确定遗产继承份额及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
搬迁补偿款 694755 元的分割方式,即是否应按《家庭遗产协议》平均分配,还是考虑赡养情况进行调整。
各当事人对被继承人赡养情况的认定及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王宇与甲公司于 2023 年签订的《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王娜继承三分之一,杨宇杰与杨宇峰继承三分之一、王宇继承三分之一。
各类搬迁补偿款项应由王娜分得 231585 元,杨宇杰、杨宇峰分得 231585 元。因该款项已由王宇领取,其应当支付给王娜、杨宇杰、杨宇峰。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范围认定:A 号院为王轩与张萱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各类补偿款项与回迁安置房均由其转化而来,属于遗产范围,各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协议效力认定:《家庭遗产协议》由王琳、王娜签字,刘瑶代王宇签字,王宇认可妻子签字经其同意。该协议是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协商,虽王宇称不同意协议内容,但未在协议签订时提出异议,现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却未在协议中体现,故协议合法有效。
搬迁补偿款分配:基于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款 694755 元应由王娜、杨宇杰与杨宇峰、王宇各按三分之一份额分配,即王娜分得 231585 元,杨宇杰、杨宇峰分得 231585 元。因款项已由王宇领取,其应支付给其他当事人。
一号房屋权利义务分配:一号房屋由 A 号院拆迁所得,根据协议继承份额,《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按三分之一份额分配给王娜、杨宇杰与杨宇峰、王宇。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房产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如通过结婚证和死亡证明,确定王琳去世后其配偶杨宇杰和子女杨宇峰的转继承资格。
房产证据收集:收集房屋购买凭证、拆迁档案、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房屋来源、拆迁过程、补偿款金额及安置房情况,明确遗产范围和价值。如拆迁档案中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详细记录了 A 号院拆迁的各项补偿明细。
(二)应对被告质疑
协议效力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对《家庭遗产协议》效力的质疑,凭借协议签订的事实、被告认可妻子代签的证据,以及协议签订后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情况,阐述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强调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反驳被告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
赡养情况及遗产分配质疑应对:针对被告以赡养情况为由要求多分遗产的质疑,依据协议签订时未提及赡养差异分配遗产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原则,说明应按协议平均分配遗产。
(三)争取有利判决
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家庭关系、房屋继承与拆迁、协议签订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赡养老人的支出凭证、与被告沟通遗产分配的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例如提供赡养老人的支出凭证,可用于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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