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赵宇、赵轩。被告为赵豪、赵琳、赵瑶。赵宇与孙莉(2022 年 3 月 3 日去世)系夫妻,育有四位子女,分别是长子赵豪、次子赵轩、长女赵琳、次女赵瑶。
(二)房产背景
赵宇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即某地区 3 号院。在甲公司进行某项目建设时,该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赵宇选购了一套安置房,即一号房屋。孙莉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去世后,赵宇、赵轩与赵豪、赵琳、赵瑶就拆迁利益分配及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三)案件进程
赵宇与赵轩起诉要求判决一号房屋归他们所有,由赵宇向赵豪、赵琳、赵瑶支付房屋折价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赵豪表示不同意,称担心父亲赵宇无处居住所以不同意卖房,还要求继承孙莉 40% 的遗产份额,不同意分割其自孙莉处继承的 20% 份额,同时主张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赵琳和赵瑶也不认可原告诉求,均因担心父亲居住问题不同意卖房,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孙莉处继承的 20% 份额,并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赵宇与孙莉婚姻存续期间,2009 年 3 月 16 日入户调查显示某地区 3
号院房屋成员为赵宇和孙莉。2009 年 5 月 3 日,赵宇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约定了拆迁补偿款、补助奖励等费用,并选择房屋安置方式。同日,赵宇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选购期房即一号房屋的相关事宜,包括面积、价款等,还约定了周转费、弃楼款等。当日,赵宇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权利人为赵宇,单独所有。庭审中,各方认可一号房屋为赵宇与孙莉夫妻共同共有,孙莉生前未留遗嘱,经议价确定房屋价值为 2500000 元。
赵宇、赵轩主张房屋归赵宇所有并按份额支付折价款;赵豪要求多分遗产;赵琳和赵瑶同意按法定继承折价支付。此外,法院还查明此前赵宇曾起诉子女赡养费纠纷,以及赵宇、赵轩起诉子女等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均已有判决结果。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赵宇、赵轩:判令一号房屋归赵宇、赵轩所有,赵宇支付赵豪、赵琳、赵瑶房屋折价款。
赵宇、赵轩:本案诉讼费由赵豪、赵琳、赵瑶承担。
(二)被告诉求
赵豪:不同意原告诉求,因担心父亲居住不同意卖房,要求继承孙莉 40% 遗产份额,不同意分割自孙莉处继承的 20% 份额,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赵琳:不同意原告诉求,因担心父亲居住不同意卖房,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孙莉处继承的 20% 份额,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赵瑶:不同意原告诉求,因担心父亲居住不同意卖房,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孙莉处继承的 20% 份额,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折价款支付问题。
孙莉遗产份额的继承比例确定,尤其是赵豪主张多分遗产是否合理。
本案诉讼费的承担分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赵宇所有,赵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豪房屋折价款 250000 元、支付赵琳房屋折价款 250000 元、支付赵瑶房屋折价款 250000 元。
驳回赵宇、赵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性质认定:一号房屋是赵宇与孙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各方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拆迁补偿协议、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佐证。
遗产份额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赵宇,另一半作为孙莉遗产。孙莉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宇、赵豪、赵轩、赵琳、赵瑶均等继承,每人继承孙莉财产部分的 10%,即房屋 10% 份额。
赵豪主张分析:赵豪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多分遗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所有权及折价判定: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当事人意见及财产份额等,依据遗产效益原则,确定房屋归赵宇所有,赵宇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房产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如通过结婚证确定赵宇与孙莉夫妻关系,通过死亡证明确定孙莉死亡时间及继承开始时间。
房产证据收集:收集拆迁档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明房屋来源、产权归属及遗产范围。如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房屋拆迁安置的来龙去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房屋登记权利人。
(二)应对被告质疑
房屋所有权及折价款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折价款支付的质疑,依据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及遗产效益原则,结合房产相关证据,阐述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强调原告对房屋来源的贡献以及依法应得的份额。
遗产份额质疑应对:针对被告赵豪多分遗产的主张,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因被告无法提供,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原则,反驳其不合理诉求。对于赵琳和赵瑶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意见,在认可其合理性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整体遗产分配方案的公平性。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如详细说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的规定如何适用于本案。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家庭关系、房屋拆迁安置、遗产继承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赡养老人支出凭证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