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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江婉晴。被告为何雨薇、何诗韵。江婉晴与何宇轩系夫妻关系,何雨薇、何诗韵是江婉晴与何宇轩的子女。何宇轩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去世,何宇轩的父亲何志国于 1988 年 12 月 16 日去世,母亲李美华于 2004 年 12 月 11 日去世。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登记所有权人是甲公司。1996 年,何宇轩从甲公司购买此房,购买时该房屋为何宇轩与江婉晴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尚未办理个人产权证。
(三)案件进程
江婉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号房屋归自己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江婉晴称何宇轩去世后,自己主张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但被告不认可,双方产生纠纷。为证明房屋购买情况,江婉晴提交了两张收据复印件(1996 年 6 月 27 日何宇轩预交房款 3 万元,11 月 16 日补交房款 3220.37 元,均有甲公司盖章)、甲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何宇轩购房及因去世现需公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甲公司按成本价售房备案函的复函(解释未办理房本原因)。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确认上述证据,并表示认可与何宇轩的房屋买卖关系,愿意配合家属办理房产证,但需法院裁判文书。何雨薇、何诗韵认可这些证据。双方一致认可房屋价值 215 万元,何宇轩遗产范围为房屋的 50%,剩余 50% 为江婉晴个人所有,房屋无查封、抵押问题。在遗产分割上,江婉晴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何雨薇、何诗韵各 35.8 万元折价款,何雨薇、何诗韵则主张各 50 万元折价款。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决一号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诉求
何雨薇、何诗韵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可归原告,但要求每人获得 50 万元货币补偿。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及归属问题,是按原告主张全部归其所有,还是按被告要求法定继承分割。
房屋折价款的确定,是按照原告提出的每人 35.8 万元,还是被告主张的每人 50 万元。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江婉晴继承所有。
原告江婉晴支付被告何雨薇房屋折价款 358333 元,支付被告何诗韵房屋折价款
358333 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江婉晴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指出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在本案中,这些条款用于确定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继承方式以及继承人顺序和份额。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江婉晴提交的收据、甲公司证明及复函等证据,结合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证实一号房屋系何宇轩与江婉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未办理个人产权证,但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何宇轩、江婉晴各占 50% 份额。
遗产继承:何宇轩去世后,因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何宇轩父母早于其去世,江婉晴作为配偶、何雨薇和何诗韵作为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何宇轩的遗产份额,即对何宇轩占有的房屋 50% 份额,三人各继承六分之一。
房屋分割:双方均同意房屋归江婉晴所有并由其支付折价款,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被告主张 50 万元折价款无依据,法院依照法定份额确定折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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