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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被继承人两份相悖遗嘱,法院依据后一份裁决遗产分配的考量因素

2025-04-03 20:15:2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赵宇鹏、赵琳。被告为赵婉。孙晓霞与赵宇鹏系夫妻关系,赵琳是孙晓霞与赵宇鹏的女儿,赵婉是孙晓霞的孙女,孙晓霞儿子早于孙晓霞去世。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为孙晓霞与赵宇鹏共同共有,孙晓霞占 50% 份额。

(三)案件进程

赵宇鹏和赵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孙晓霞的遗产份额全部归赵宇鹏所有。赵宇鹏称孙晓霞于 2022 3 31 日因病去世,生前在 2018 8 月留有公证遗嘱,指定其名下房产份额过世后全部先由赵宇鹏继承。赵琳同意放弃继承房产份额,但赵婉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赵婉答辩时提出,应追加自己女儿参与诉讼,还主张孙晓霞的遗嘱无效。她质疑遗嘱上孙晓霞签字的真实性,指出作为遗嘱库的打印遗嘱,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签字及日期。赵婉还称,赵宇鹏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前,曾表示赵琳要侵害其财产权利。2014 5 月,孙晓霞夫妻在保姆陪同下到遗嘱库立遗嘱,指定自己继承 25% 遗产份额,然而 2018 8 月,赵琳的女儿女婿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了遗嘱,取消了自己的继承份额。

2022 2 月初,赵宇鹏在敬老院联系海淀区民政局为老服务中心的民政遗嘱库立遗嘱,2 10 日完成录像和录音,2 11 日赵琳一家人恐吓老人撤销了该遗嘱,2 14 日民政遗嘱库撤销了 2 10 日所立遗嘱。该撤销的遗嘱内容为孙晓霞夫妻去世后,财产由赵琳、赵婉母亲、赵婉三人分配,其中剩余款项 50% 由赵琳继承,另 50% 由赵婉母亲和赵婉分配,目前这份撤销的遗嘱在赵婉手中。2022 4 月,赵琳带赵宇鹏进行精神鉴定,之后赵宇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查查明,孙晓霞 2018 8 10 日在遗嘱库留有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涵盖一号房屋中其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份额)由赵宇鹏继承,若赵宇鹏与孙晓霞同时或先于孙晓霞去世,或放弃、丧失继承权,则全部遗产由赵琳继承 100%,并且明确继承财产属个人财产。该遗嘱有遗嘱库两名见证人见证并全程录像。2022 4 月,赵琳申请认定赵宇鹏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2022 8 11 日法院判决宣告赵宇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琳为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定孙晓霞的遗产份额全部归赵宇鹏所有。

(二)被告诉求

认为应追加自己女儿进入诉讼,主张孙晓霞遗嘱无效,要求按自己所述的遗产分配方式进行处理。

(三)焦点总结

孙晓霞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包含签字真实性、见证程序是否合规等方面。

遗产的分配方式,是依照原告主张依遗嘱由赵宇鹏继承,还是按照被告所述进行重新分配。

是否应追加赵婉女儿进入诉讼。

三、裁判结果

孙晓霞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中孙晓霞的房产份额由赵宇鹏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表明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及相关要求。在本案中,这些条款用于判定继承起始时间、遗产分配方式及遗嘱有效性。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效力认定:孙晓霞 2018 8 10 日在遗嘱库所立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全程录像。被告虽对遗嘱签字真实性、见证程序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遗嘱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遗产分配:一号房屋为孙晓霞与赵宇鹏共同共有,孙晓霞在遗嘱中明确其名下个人财产(包括房屋中其份额)由赵宇鹏继承。法院依据遗嘱内容,确定孙晓霞在一号房屋上的房产份额由赵宇鹏继承。

追加当事人问题:被告提出追加其女儿进入诉讼,但未充分说明其女儿在本案中的具体权利主张及与案件的直接关联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未支持被告追加当事人的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遗嘱及家庭关系证据

遗嘱证据收集:收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见证人的证言、遗嘱订立过程中的录像或录音等。如本案中,原告收集了孙晓霞在遗嘱库所立遗嘱及相关见证材料,这些证据成为证明遗嘱效力及遗产分配依据的关键。在类似案件中,要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留好与遗嘱订立相关的所有材料。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结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顺序及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本案中,通过这些证据清晰确定了孙晓霞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以及继承人范围,为遗产分配奠定基础。

(二)应对被告关于遗嘱效力及遗产分配的诉求

遗嘱效力争议应对:面对被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原告应全面梳理遗嘱订立的过程,从遗嘱的形式、见证人的资质和见证程序、被继承人的签字及意思表示等方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如本案中,针对被告对打印遗嘱见证程序的质疑,原告可提供遗嘱库的专业操作流程及相关法律依据,证明遗嘱见证符合法律要求。同时,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支持其质疑,若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强调遗嘱的有效性。

遗产分配争议应对: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同遗产分配方式,原告应紧紧围绕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进行反驳。详细阐述遗嘱中关于遗产分配的具体条款,说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在庭审中,从法律规定、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的关系以及社会情理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争取法官对按遗嘱分配遗产方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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