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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约定我方照顾老人获父母房屋,过户时部分亲属不配合,诉讼分配难点剖析

2025-04-03 20:18:5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赵悦宁。被告为赵婉婷、赵雅瑶、赵若珊、赵琳萱、赵晓萱、陈宇安、赵宇辉。赵悦宁与赵婉婷、赵雅瑶、赵若珊、赵琳萱、赵晓萱、赵宇辉系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为赵志强和孙秀兰。陈宇安为赵晓萱配偶。赵志强于 1997 年去世,孙秀兰于 1999 年去世 。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系因拆迁从甲公司购买。因原产权单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1994 年,赵志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及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及其他房屋。1997 年,家庭成员开会达成协议,约定赵悦宁照顾父母,一号房屋转让给赵悦宁,并在可办产权证时配合办理。

(三)案件进程

赵悦宁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赵悦宁称,按 1997 年 “家庭协议”,自己独自照顾父母直至其去世。2021 年得知可办理产权证后,与被告协商过户,赵婉婷、赵宇辉拒不配合。

赵婉婷辩称,协议未经公证、无手印,协议内容是让赵悦宁居住而非拥有产权,房屋是父母遗产,不应只归一人,且赵悦宁未照顾好母亲。赵若珊、赵琳萱辩称,房屋涉及拆迁安置政策,需考察被安置人政策确定份额,兄弟姐妹协议仅处理部分份额,赵悦宁未照顾好母亲。赵雅瑶、赵晓萱、陈宇安辩称,协议未明确是转让房产还是居住权,赵志强未签字也未授权,房屋应作为遗产分割,赵悦宁未履行照顾义务。赵宇辉辩称,拆迁时自己有一间房份额,对父母份额也有继承权,赵悦宁未照顾好母亲。被告赵霞未出庭也未答辩。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派出所证明信、死亡证明等无异议证据予以确认,并前往甲公司调查拆迁政策。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房屋作为遗产重新分配,认为赵悦宁未履行照顾义务,协议无效。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财产权益的权属认定。

1997 年家庭协议的性质及含义。

赵悦宁是否有权依据协议获得一号房屋权益。

三、裁判结果

赵志强与甲公司于 1994 1 10 日签订的《社员购买房屋合同书》项下关于 “新建小区 X 号楼 X 门号 X 层叁居室”(即一号房屋)楼房的权利、义务由赵悦宁享有、承担。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原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为赵志强,因拆迁所获权益属赵志强与孙秀兰夫妻共同财产。虽拆迁户籍在册人员影响安置房户型面积,但不意味着其他人获得产权份额。陈宇安称持有购房合同原件就有份额,法院认为即便原件由赵志强交付,也不能证明其有房屋权益,不予采信。所以,一号房屋财产性权益为赵志强与孙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处理的是购房合同部分权利义务。

协议性质及含义认定:1997 年家庭协议涉及家庭财产分配和父母赡养义务安排,签署人有财产权利人及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协议有效。从协议内容 “转让给其子,望给与办理转户手续” 可认定,在赵悦宁照顾父母前提下,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赵悦宁。

赵悦宁权益认定:赵悦宁申请证人证明其对孙秀兰尽到赡养义务,被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在孙秀兰生前,被告未对协议和赡养问题提出异议。赵志强协议签署两个月后去世,之后孙秀兰一直随赵悦宁生活,应认定赵悦宁依协议尽到赡养义务,有权获得一号房屋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购买及家庭关系证据

房屋购买证据收集:收集拆迁安置补助协议、购房合同、产权单位证明、拆迁政策文件等。如本案中,原告收集一号房屋从拆迁到购买的系列文件,证明房屋购买过程、权属情况及与拆迁政策的关联。这些证据对确定房屋权益归属至关重要,需保证真实完整。

(二)应对被告关于遗产分配的诉求

房屋权属争议应对:面对被告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原告应依据拆迁政策、购房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房屋权益归属。详细解释拆迁安置政策中关于产权确定的规定,要求被告提供反证。若被告无法提供,强调自身主张合理性。

协议效力争议应对:针对被告对协议效力的质疑,原告应梳理协议订立过程,提供协议原件、签署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内容、签署人身份等角度,说明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争取法官认可。

赡养义务争议应对:当被告提出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时,原告应提供照顾父母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凭证、生活照料记录、证人证言等。从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方面,说明自己对父母的赡养情况,反驳被告观点。

(三)争取有利判决

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主动提供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内部关于房屋和赡养的沟通记录、父母生活习惯、经济往来凭证等。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如实、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孙秀兰生前对房屋分配和赡养情况的态度等信息,助力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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