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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继母结婚同月购置房产,父亲去世后,律师解读子女与继母房产继承分配纠纷

2025-04-03 20:22:0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苏晓芳、陈悦萱、陈静芷、陈雅蓉。被告为周慧霞。陈宇辉与张琳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是陈俊翰、陈静芷、陈雅蓉。张琳于 1994 年去世。1994 6 月,周慧霞与陈宇辉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 5 月,陈宇辉离世。陈俊翰于 2009 年去世,苏晓芳、陈悦萱是陈俊翰的妻子和女儿 。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1994 6 月,陈宇辉与甲公司签订《房产卖契》购买此房,该房原是陈宇辉在 1990 年前租住公房经旧城改造后甲公司安置的优惠售房,当时单位对楼房还有部分产权。2007 6 月,陈宇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三)案件进程

苏晓芳、陈悦萱、陈静芷、陈雅蓉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陈静芷继承三十二分之九份额,陈雅蓉继承三十二分之九份额,苏晓芳与陈悦萱共同继承三十二分之九份额,周慧霞继承三十二分之五份额,并要求周慧霞承担诉讼费。他们称陈宇辉去世时未留遗嘱,因继承房屋事宜与周慧霞无法达成一致。

周慧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一号房屋是其与陈宇辉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辉去世后未留遗嘱,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所以房屋二分之一属于自己,另一半作为陈宇辉遗产,请求按法定继承判决自己占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原告共占八分之三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包括人物关系、房屋购买及产权变更情况等。原被告协商一致按 150 万元价格分割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按特定份额继承一号房屋,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自己占八分之五份额,原告共占八分之三份额。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是否为陈宇辉与周慧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双方份额如何确定;若不是,房屋性质及可继承份额如何认定。

陈宇辉的遗产范围及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如何确定。

房屋最终的继承方式及分割方案。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周慧霞继承所有。

周慧霞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雅蓉、陈静芷财产折价款各三十万元。

周慧霞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苏晓芳、陈悦萱财产折价款共三十万元。

驳回陈静芷、陈雅蓉、苏晓芳、陈悦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界定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定继承办理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说明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对主张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些条款用于判定本案遗产继承相关问题。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陈宇辉与周慧霞于 1994 6 月结婚,同月陈宇辉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虽为婚后购买,但考虑结婚时间短及房屋的职工福利性质,法院酌情确定陈宇辉占 80% 份额,周慧霞占 20% 份额。

遗产继承认定:陈宇辉未留遗嘱,其占房屋 80% 的份额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在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俊翰、陈静芷、陈雅蓉、周慧霞)间均等分割。因陈俊翰已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苏晓芳和陈悦萱共同继承。法院综合考虑周慧霞无房居住且丧失劳动能力,而原告方均有居所,判决房屋归周慧霞继承所有,周慧霞按协商价格 150 万元给予原告补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购买及家庭关系证据

房屋购买证据收集:收集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书、购房款支付凭证、单位售房政策文件等。如本案中,收集陈宇辉与甲公司的《房产卖契》、房屋所有权证、了解单位优惠售房情况,明确房屋购买过程、产权变更及房屋性质,为确定房屋权属和可继承份额提供关键证据。证据要确保真实、完整且与案件紧密相关。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结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本案通过这些证据确定家庭成员关系、继承顺序及各继承人的身份,明确遗产继承主体和时间节点,是遗产继承案件的基础证据。

(二)应对被告关于遗产分配的诉求

房屋权属争议应对:面对被告对房屋权属的不同主张,原告应依据购房时间、出资情况、房屋性质等证据,阐述房屋并非完全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如本案中,强调房屋购买时间与结婚时间接近,且具有职工福利性质,说明被告主张的不合理性。

遗产份额争议应对:依据法律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阐述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分配原则。对被告提出的不合理份额主张,从继承人范围、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等方面进行反驳。若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特殊贡献或应多分遗产的理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不合理份额诉求。

(三)争取有利判决

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主动提供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内部关于房屋分配的讨论记录、被继承人对房屋的态度、与房屋相关的经济往来凭证等。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如实、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陈宇辉生前对房屋分配的意向等信息,助力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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