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赵宇轩、赵逸飞,被告方包括赵梓豪、赵俊辉、赵诗琳、赵宇辉、赵雅萱。赵宇轩、赵逸飞与五名被告均为赵振华与林婉琴的子女。林婉琴于 2001 年 11 月 7 日去世,赵振华于 2020 年 9 月 3 日离世。
(二)财产详情
位于特定地址的一号房屋,此房为赵振华与林婉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相继去世后,该房屋的相应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2021 年,赵宇轩、赵逸飞就继承问题起诉本案各被告。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判决,明确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的十六分之九为赵振华的遗产,十六分之七为林婉琴的遗产。经此次诉讼继承后,赵宇轩、赵逸飞各继承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的份额;赵雅萱继承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赵梓豪、赵俊辉、赵诗琳、赵宇辉各继承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2022 年 8 月 18 日,原被告办理完一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明确了各自所占份额。
(三)事件进展
判决生效后,赵宇轩、赵逸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完成房产变更登记。但各方至今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也未协商好房屋售卖事宜,且对分割后的房产均不主张权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决对一号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分别给予赵宇轩和赵逸飞。
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及争议要点
五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拍卖,认为一家人应协商卖房后再分割价款,且都不同意承担拍卖过程中的风险。赵宇轩、赵逸飞不同意承担因拍卖可能给各被告造成的损失,双方也未能达成其他分割方案。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宇轩、赵逸飞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规定适用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可约定是否分割,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分割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分割方式可协商,达不成协议时,若不动产可分割且不损价值应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会损价值的,应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二)房屋分割考量
本案中,一号房屋因整体性、功能性及面积等因素,不宜实物分割。折价分割需考虑共有人是否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及支付折价款能力,若无人愿意或无力支付,且各共有人无法达成一致,不宜采用折价分割。各被告明确反对拍卖,不愿承担拍卖风险,原告也不同意承担被告可能的损失,各方无法就拍卖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实际无法采用拍卖方式分割房屋,法院不宜强制拍卖。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充分沟通协商
在遗产继承涉及共有财产分割案件中,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如本案中,若各方能摒弃分歧,坐下来好好协商房屋售卖及价款分配,或许可避免诉讼,也能维护亲情关系。
(二)理解法律规定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都应深入理解法律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知晓在不同情形下,如共有人约定、房屋性质、各方意愿等因素影响下,如何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或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建议。
(三)关注实际情况
法院在裁判时会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包括财产本身特性、当事人意愿及风险承担能力等。作为当事人或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要紧密关注这些实际因素,为可能的解决方案提供更贴合实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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