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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兄弟姐妹觊觎我方宅基地,北京律师助力法院驳回

2025-04-14 22:27:2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琳的母亲是赵梅,父亲是王伟。赵梅与王伟育有子女王琳、王杰、王萱、王悦 。王伟于 1981 10 17 日去世,赵梅于 2020 7 17 日去世。王悦与孙强系夫妻,育有孙霞与孙娜两个女儿。王悦于 2010 2 9 日去世,孙强于 2021 8 11 日去世。王杰与李丽于 1985 4 25 日结婚,1999 5 14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 2000 4 13 日与宋佳结婚。

(二)财产情况

房产:一号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 号,1950 5 16 日户主为王伟时,有土房三间。1991 11 月王杰提交《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房屋破旧为由申请翻建,经审批同意。1992 年,一号院院内翻建 5 间北房及一间厨房。1999 年法院调解离婚时,北瓦房五间、厨房一间归王杰所有。2009 年王杰与宋佳对部分房屋再次翻建,2015 年又进行增建。王琳主张的北房六间,即其中在 1992 年翻建基础上于 2009 年再次翻建的一层北侧第一间至第六间。该宅基地登记在王杰名下,村委会证明其为合法宅基地,只是 1996 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漏办。

(三)诉讼过程

王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继承人赵梅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 号的北房六间(一号院)由王琳继承;

理由是赵梅生前于 2018 2 2 日立下《遗嘱》,表明其财产百年以后归王琳所有。

王杰辩称:

一号院所涉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房屋全部由自己建设。1992 年是自己与其前妻李丽共同建设瓦房五间、东厨房一间,1999 年离婚时经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2009 年和现在的配偶宋佳拆除东厨房并对瓦房进行改造,2015 年又增建部分房屋。

王萱、孙霞、孙娜辩称,1992 年的五间瓦房及东厨房都是王杰及前妻所盖,宅基地登记在王杰名下,对于遗嘱的事情不清楚。

赵梅于 2018 2 7 日立下《赵梅遗嘱记录》(以下简称《遗嘱》),载明由村调委会人员及村主任共同参与赵梅立遗嘱过程,调委会人员对赵梅进行智力验证,赵梅神志清楚,明确表示财产百年后归女儿王琳所有。立遗嘱人赵梅签字摁手印,女儿继承人王琳签字摁手印,见证人、代笔人也均签字摁手印。2013 1 6 日,王杰、王萱、王琳与赵梅签订《立字据》,对赵梅的扶养、费用分担、股份钱分配等进行了约定,明确不包括房产。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据赵梅所立遗嘱,主张继承一号院。

强调遗嘱的有效性,认为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配。

(二)被告诉求

王杰主张一号院归自己所有。

王萱、孙霞、孙娜对房屋归属表示不明确不了解情况。

(三)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赵梅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王琳诉争的一号院是否属于赵梅遗产。

三、裁判结果

驳回王琳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有效性分析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梅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经询问相关见证人员,均称赵梅订立遗嘱时精神正常,能够正常表达。同时,现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所以从形式和订立过程来看,该《遗嘱》是有效的。

(二)遗产范围认定

房屋归属:1991 年王杰作为申请人提交《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对房屋进行翻建,1999 年的民事调解书已将相关房屋(即王琳主张的北房六间的前身)作为王杰及其前妻李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王杰所有,后续王杰又进行了再次翻建和增建。在此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赵梅对这些房屋拥有所有权。虽然赵梅立有遗嘱,但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并非其遗产,所以王琳不能依据遗嘱继承该房屋。

五、胜诉办案心得(以王杰视角)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房产相关证据:收集 1991 年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明确自己作为申请人对房屋进行翻建的事实,证明建房的合法性和主动性。整理 1999 年的(1999)昌民初字第 1031 号民事调解书,以此作为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时已归自己所有的关键证据。收集 2009 年和 2015 年房屋再次翻建和增建的相关材料,如建筑合同、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明后续对房屋持续投入建设,强化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同时,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合法证明,进一步稳固自己对房屋所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赡养义务履行证据:整理按照(2016)京 0114 民初 13768 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赡养义务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赡养费收条等,证明自己按时足额支付了赡养费,反驳王琳关于未付赡养费的不实主张。

房租相关证据:收集与房屋出租相关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若有),证明自己没有出租相关房屋,不存在获取租金收益的情况,从而否定王琳要求支付房租的诉求。

(二)法律条文运用

房屋所有权相关法律: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取得、婚姻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条文。在庭审中,依据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强调 1999 年离婚调解书中房屋归自己所有的法律效力。结合物权取得中关于建造等原始取得方式的规定,说明自己对房屋从翻建到再次改造的一系列行为使其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以此对抗王琳依据遗嘱对房屋的继承主张。

赡养义务与遗产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赡养义务的规定,展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未付赡养费的情况。同时,依据遗产范围的界定,明确指出即便存在未付赡养费,也不属于遗产范畴,从而反驳王琳将未付赡养费作为遗产分割的诉求。

(三)庭审应对策略

准备充分答辩材料:在庭审前,对王琳可能提出的各种主张进行全面分析和预判,针对每一项诉求准备详细的反驳材料。对于遗嘱问题,准备好对遗嘱所涉房屋并非赵梅遗产的证据和论证;对于房租诉求,准备好房屋未出租及自己未获取租金的证据;对于赡养费诉求,准备好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完整证据链。通过精心准备答辩材料,做到在庭审中能够有条不紊地应对各种情况。

清晰阐述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按照法律逻辑和证据顺序,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在阐述房屋所有权时,从最初的建房审批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再到后续的翻建增建,逐步说明自己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依据。在回应赡养和房租问题时,以证据为基础,简洁明了地说明自己的立场,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述,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自己的主张。同时,注意与法官的互动,及时回应法官的询问,增强自己观点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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