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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女儿林芳、儿子林杰、儿子林辉。林父于 2005 年 12 月 5 日离世,林母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
2010 年 12 月 31 日,林母(乙方)与甲公司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甲公司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以经济适用住房价出售给林母,售价 281365.1 元,住房实际售价低于住房补贴的余额部分 144946.44 元退还林母。2013 年 9 月 25 日,林母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
(三)赠与及纠纷过程
2017 年 3 月 8 日,林母与林辉签订《赠与协议》,林母将一号房屋 100% 份额无偿赠与林辉,林辉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21 年,林芳、林杰起诉林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院经审理确认林母将一号房屋中属于林父的财产部分赠与林辉的行为无效。之后,林芳、林杰再次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林父的财产部分,由此引发本次继承纠纷诉讼。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主张
林芳、林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林父在一号房屋中的财产部分,房屋产权归被告林辉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每人 146.25 万元。
按原、被告取得的份额比例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抗辩
林辉同意原被告在法定继承规定范围内享有份额,但认为林芳、林杰未尽赡养林父义务,继承份额应少于八分之一,自己一直与父母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认为房屋估价过高,应按 2017 年过户给自己时的房屋对应价值 2222393.6 元计算份额,且自己交纳了契税 64560.3 元、土地出让金 66671 元使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主张林芳、林杰的继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认为 2013 年房屋登记至林母名下前已对林父部分份额进行分配,即便未折价补偿,房屋登记至林母名下时已侵害原告继承权,应从此时起算诉讼时效。
三、裁判结果
(一)林辉名下的一号房屋归林辉所有。
(二)林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林芳、林杰折价款各 146.25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认定
根据生效判决,一号房屋是林父与林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林父生前无遗嘱,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即林父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为房屋价值的一半。
(二)继承份额
林辉虽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对方未尽赡养义务,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林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林芳、林杰、林辉各继承八分之一(林父一半份额的三分之一)。
(三)房屋分割方式
考虑房屋已登记在林辉名下且其在房屋中所占比例较大,从便于房屋管理和利用角度,房屋归林辉所有为宜,林辉按评估价格给付林芳、林杰各八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应从林芳、林杰知晓房屋过户给林辉时开始计算。林芳、林杰称 2020 年开庭审理时才知晓房屋过户事宜,故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对于原告方,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扎实收集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处分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继承纠纷诉讼奠定基础。在继承纠纷中,又针对赡养义务、房屋价值等争议焦点,收集诸如日常照顾父母的凭证、房屋评估报告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求。
(二)庭审策略得当
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赡养义务等抗辩理由,有理有据地反驳。对于房屋分割方案,结合房屋实际登记情况、各方利益诉求,提出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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