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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秀芳(被继承人陈振华之妻)
陈志强(陈振华长子)
陈明德(陈振华四子)
陈雨欣(陈振华次女,代位继承人,其父爱子陈志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被告:
陈志刚(陈振华三子)
陈雅琴(陈志刚之女)
王海燕(陈雨欣之母)
陈雨浩(陈雅琴之子)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陈振华与张秀芳系夫妻,育有四子一女:长子陈志强、次子陈志强(1995 年去世,女陈雨欣)、三子陈志刚、四子陈明德。陈振华于 1997 年去世,未留遗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白庙村 10 号的一号房屋分为南北两院,原系陈振华与张秀芳夫妻共同财产。2004 年陈志强出资翻建北院部分房屋,2020 年 7 月房屋拆迁,甲公司(原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支付拆迁补偿款 20399992
元,其中张秀芳领取 3300009 元,陈志刚领取
17099983 元。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拆迁款,被告以析产协议及原告非被安置人口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南院 226.67㎡及北院 65.25㎡登记于陈振华名下,原告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志刚主张南院部分房屋系其出资新建。
北院 73.51㎡登记于陈志强名下,已由其单独签订拆迁协议,与本案无关。
拆迁补偿协议:
陈志刚与张秀芳分别作为被拆迁人,签署《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陈志刚获 17099983
元(含 238.55㎡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张秀芳获
3300009 元(含 53.37㎡房屋补偿)。
析产协议争议:
被告提交 2020 年 5 月 16 日《房屋析产明示书》,载明张秀芳、陈志刚确认陈振华名下 291.92㎡房屋中,陈志刚占 238.55㎡、张秀芳占 53.37㎡,声称系 “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但仅有二人签字。
已支付款项:
陈志刚于 2020-2021 年向陈明德、陈雨欣转账共计 100 万元,称系 “认可分配方案”,原告主张为部分款项。
二、争议焦点
(一)析产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协议仅张秀芳、陈志刚签署,未征得陈志强、陈明德、陈雨欣同意,且张秀芳签署时已出现认知障碍(后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被告主张: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张秀芳自愿签署,应作为分配依据。
(二)拆迁补偿款的性质与分配原则
原告主张:拆迁款基于陈振华名下房屋产权产生,属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包含陈振华 50% 份额及张秀芳继承部分。
被告主张:拆迁款含人口安置因素,原告户籍不在拆迁地、未实际居住,且房屋经翻建后原遗产已灭失,无权分配。
(三)代位继承与翻建出资的认定
原告主张:陈雨欣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其父陈志强的份额;翻建出资系子女对父母的帮助,不改变产权归属。
被告主张:陈志刚单独出资翻建房屋,应适当多分,且原告未参与维护,不应分得补偿款。
三、裁判结果
张秀芳分得拆迁款 3300009 元(已领取);
陈志刚分得 10979985.4 元;
陈志强、陈明德、陈雨欣分别分得 2039999.2 元;
陈志刚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分别给付陈志强
2039999 元、陈明德 1239999 元、陈雨欣
1839999 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153 条,一号房屋登记于陈振华名下,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振华去世后,其 50% 份额(291.92㎡×50%=145.96㎡)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秀芳、陈志强、陈志强(代位继承人陈雨欣)、陈志刚、陈明德平均分配,每人 29.192㎡。
(二)析产协议的效力瑕疵
主体不完整:协议仅处分张秀芳个人财产及部分遗产,未涵盖陈志强、陈明德、陈雨欣的继承权利,根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对未签字继承人不生效。
内容越权:协议将陈振华遗产直接划归陈志刚,未先析出张秀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违反 “先析产后继承” 规则。
行为能力存疑:张秀芳签署协议时已出现认知障碍,且未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
153 条 “违背公序良俗” 的无效情形。
(三)拆迁款分配逻辑
面积主导原则:拆迁补偿款 80% 以上基于房屋面积计算,附属物及补助费亦与房屋直接相关,被告主张的
“人口安置因素” 无合同依据。
代位继承适用:陈志强先于陈振华去世,其应继份额由陈雨欣代位继承,符合《民法典》第 1128
条。
酌定分配依据:考虑张秀芳签署协议的让渡意思表示及原告已获部分款项,法院在法定继承基础上酌情调整,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识别协议效力漏洞
通过调取张秀芳的医疗记录及法院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判决,证明其签署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结合《民法典》对遗产处分的强制性规定,成功推翻协议对原告的约束力。
(二)强化财产权属证据链
提交房产登记信息、测绘报告及亲属关系证明,形成 “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份额” 的完整证据链,明确拆迁款中属于遗产的部分。
(三)针对性反驳被告抗辩
针对 “人口安置” 主张:举证拆迁协议中补偿款计算公式,证明系数仅与房屋面积相关,与户籍人口无关。
针对 “翻建出资” 主张:强调出资属家庭互助,未变更产权登记,被告未提交翻建审批或产权变更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四)平衡法律与情理
在主张法定继承的同时,认可张秀芳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避免完全否定协议效力,为法院酌定分配提供合理空间,提升裁判接受度。
本案启示:在家庭财产纠纷中,需兼顾法律规定与亲情关系,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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