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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办案:代书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补偿诉求被法院支持

2025-04-17 20:41:5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建国(被继承人长子)

王建军(被继承人次子)

王建业(被继承人三子)

被告:

王卫国(被继承人四子)

刘秀芳(王卫国配偶)

被继承人:

李淑兰(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业、王卫国之母)

王志强(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业、王卫国之父,先于李淑兰去世)

(二)案件背景

王志强与李淑兰系夫妻,育有四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业、王卫国。王志强于 1995 年去世,李淑兰于 2012 年通过公证继承丈夫名下的北京市某区某镇某里某号楼 X-XXX 号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并于 2022 年立下代书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四子王卫国继承,同时要求王卫国向三位兄长各支付 20 万元补偿款。李淑兰去世后,王卫国、刘秀芳以遗嘱部分内容无效、补偿款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三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产权属与公证:

2012 年,李淑兰通过甲公证处公证,单独继承丈夫王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房改房,建筑面积 55.63㎡)。

2022 7 1 日,李淑兰在病中订立代书遗嘱,由邻居黄某代书、张某见证,明确一号房屋由王卫国继承,王卫国需向三位兄长各支付 20 万元,合计 60 万元。

遗嘱争议与抗辩:

原告提交代书遗嘱、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主张按遗嘱执行补偿款。

被告抗辩称:

遗嘱中要求支付 60 万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

即使有效,补偿款金额过高且被告经济困难,请求调低;

遗嘱中 “全部遗产” 包含存款、国债等,原告已取走相关财产,应视为义务履行完毕。

法律程序与举证:

双方均认可代书遗嘱真实性,但对补偿款性质及金额存在分歧;

原告主张遗嘱合法有效,被告未举证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

二、争议焦点

(一)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补偿款性质

原告主张:代书遗嘱由李淑兰自愿订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王卫国支付 60 万元是对房屋分配的合理补偿,属遗嘱有效内容。

被告抗辩:李淑兰仅能处分个人财产,补偿款涉及王卫国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且补偿款金额未考虑房价下跌及被告经济状况,显失公平。

(二)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主张:补偿款是王卫国基于遗嘱继承房屋应履行的义务,与刘秀芳无关,但请求夫妻共同承担。

被告抗辩:刘秀芳非遗嘱当事人,补偿款属王卫国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其承担。

(三)遗嘱是否涵盖其他遗产分配

被告主张:遗嘱中 “全部遗产” 包括存款、国债等,原告已取走相关财产,应抵扣补偿款。

原告主张:遗嘱仅涉及房屋及补偿款,其他遗产未提及,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归属:

登记在李淑兰名下的一号房屋由被告王卫国继承。

补偿款支付义务:

王卫国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业每人 20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

驳回原告对刘秀芳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5 条,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双方认可真实性,故合法有效。李淑兰作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有权指定继承人并设定补偿款义务,该义务属于遗嘱自由处分范畴,未侵犯他人财产权。

(二)补偿款的法律性质

遗嘱中 “王卫国拿出 60 万元” 的表述,实质是对房屋继承设定的附条件义务,即王卫国取得房屋需以支付补偿款为前提。该义务属于王卫国个人债务,因刘秀芳非遗嘱当事人,原告要求其共同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遗产范围的限定

遗嘱明确仅涉及一号房屋及补偿款,未提及存款、国债等其他财产,被告主张一并处理无事实依据。根据 “不告不理” 原则,法院对其他遗产分配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四)举证责任与公平原则

被告未举证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胁迫、欺诈),亦未提供房价下跌的评估证据,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尊重遗嘱自由,未支持调低补偿款的请求,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保护。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原告代理时重点核对代书遗嘱的法定要素(见证人资格、签名时间、代书流程),确保符合《民法典》第 1135 条要求,利用双方对遗嘱真实性的认可,快速锁定核心证据效力。

(二)附条件遗嘱的精准定性

将补偿款定性为 “继承房屋的附随义务”,而非单纯财产分割,强调遗嘱中 “取得房屋” 与 “支付补偿” 的对价关系,成功反驳被告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的抗辩。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厘清

明确刘秀芳非遗嘱当事人,补偿款源于王卫国个人继承义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结合《民法典》第 1064 条,排除其连带责任,避免被告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抗辩拖延诉讼。

(四)诉讼请求的聚焦与分割

针对被告提出的其他遗产分配,原告坚持 “一案一诉” 原则,以遗嘱未提及为由拒绝合并审理,促使法院集中审理补偿款核心争议,提高裁判效率。

本案启示:在附条件遗嘱继承纠纷中,需精准区分遗嘱处分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通过严格审查遗嘱形式要件、明确附随义务性质,结合举证责任规则,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合理运用诉讼策略,聚焦核心争议,避免因无关主张影响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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