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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居住权判决下来了!北京律师:老人先住,产权后续再解决

2025-04-19 20:03:1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淑兰,75 岁,再婚妻子

被告:

孙志远,叶淑兰与亡夫孙峰之子

孙志翔,叶淑兰与亡夫孙峰之子

刘健,叶淑兰与前夫之子,与孙峰形成抚养关系

刘雅琴,叶淑兰与前夫之女,未与孙峰形成抚养关系

被继承人:孙峰2018 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二)案件背景

叶淑兰与孙峰 1973 5 月再婚,孙峰为初婚,叶淑兰再婚前育有刘健、刘雅琴。再婚后,叶淑兰与孙峰育有孙志远、孙志翔。2017 年,孙峰继承所得的丰台区南苑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获得一套 59.33 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号房屋)。2018 孙峰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家庭成员对一号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叶淑兰年事已高且在外租房,为解决居住及财产分割问题,起诉要求判决一号房屋归其居住使用。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来源与权属:2017 10 23 日,孙峰 C 公司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孙志远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后续孙志远以孙峰代理人身份办理选房、认购等手续;2022 6 17 日,叶淑兰委托许某与 D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引发孙志远另案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主张与 D 公司重新签约。

家庭争议与证据:叶淑兰主张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配偶应享有居住使用权;孙志远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交费单据等,证明已为叶淑兰租赁小院居住,还出示刘健声明、孙志翔承诺书,表明刘健将房屋份额赠与自己、孙志翔放弃继承,且一号房屋相关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刘雅琴支持母亲诉求,刘健、孙志翔未作答辩 。

二、争议焦点

(一)叶淑兰是否有权居住使用一号房屋

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配偶及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居住使用;目前租房居住只是临时安排,急需稳定住所。

被告抗辩:已为叶淑兰租赁舒适小院并承担费用,其并非无房可住;一号房屋未装修且位于三层,居住不便、不具备居住条件,应驳回原告诉求。

(二)叶淑兰的居住使用是否具有排他性

原告主张:要求对一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保障晚年生活不受干扰。

被告抗辩:房屋涉及多个继承人权益,确认排他性居住权会损害他人利益,且原告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原告主张:本案审理的居住使用权问题与孙志远另案起诉撤销合同诉讼无关,不应中止。

被告抗辩:另案判决结果影响房屋权属,本案应以另案为依据,应中止审理。

三、裁判结果

居住使用权确认:叶淑兰有权居住使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号房屋)。

排他性请求驳回:驳回叶淑兰要求对一号房屋排他性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

产权问题另案处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待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另行解决,本案判决不涉及所有权确认。

四、案件分析

(一)居住使用权的认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虽源于孙峰继承房产的拆迁,但在其与叶淑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叶淑兰作为配偶及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使用权 。

(二)排他性居住权不被支持的原因

法院考虑到一号房屋涉及多个继承人权益,在产权尚未明晰的情况下,若确认叶淑兰排他性居住权,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且叶淑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必须排他性居住,因此仅支持其普通居住使用权,以平衡各方权益。

(三)不中止审理的判断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审理需符合法定情形。孙志远申请中止的理由是另案合同撤销诉讼影响房屋权属,但本案审理的是叶淑兰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与另案合同效力并无直接关联,不满足中止条件,保障了案件审理效率。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与结果

孙志远主张父亲生前表示房屋归自己所有,却未提供书面遗嘱或其他有效证据,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叶淑兰提供结婚证、拆迁协议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原告视角)

(一)夯实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基础

着重收集结婚证、拆迁协议签订时间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明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居住使用权主张筑牢根基。

(二)瓦解 “有房可住” 的抗辩理由

针对被告提供的租赁证据,强调临时租房无法给予老年人稳定的居住保障,从养老需求的特殊性出发,说明与法定居住权并不冲突,有力削弱被告 “原告不急需住房” 的抗辩观点。

(三)应对程序争议的正确策略

当被告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时,精准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另案与本案诉求的本质区别,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避免案件无端拖延,确保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

(四)善用家庭关系争取支持

联合支持自己的子女(如刘雅琴),借助其证言等形成家庭内部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自身居住需求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同时利用缺席判决规则,降低部分被告不答辩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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