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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屋怎么留证据?北京房产律师:收据、记账单,每笔开销都要存

2025-04-19 20:10:1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芳(女,52 岁,继母)、陈晓(女,28 岁,继女)

被告:陈梅(女,50 岁,被继承人之女)、周雨(女,35 岁,继孙女)

被继承人:陈建国(男,82 岁,于 2021 年去世),配偶赵兰(女,78 岁,于 2017 年去世,再婚)。

赵兰再婚前育有继子周明(已于 2018 年去世,配偶崔红、女儿周雨)、继子陈辉(林芳之夫,陈晓之父,已于 2018 年去世)。

陈建国与赵兰婚后生育女儿陈梅。

(二)关键事实

房屋情况:

位于昌平区阳关村 10 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建国)上原有北房 3 间、东房 2 间、西房 2 间,系陈建国与赵兰夫妻共同财产。

2008 年翻建北房为二层小楼(一号房屋),2013 年翻建东、西房为平房(二号房屋)。原告主张由陈辉、林芳出资,提供记账单、收据;被告陈梅称出资 7 万元(北房)、2 万元(东房),但无证据。

赡养与遗嘱:

原告称林芳自 2017 年从甲公司辞职后全职照顾陈建国、赵兰,承担全部丧葬费;被告陈梅抗辩曾支付保姆费(2015-2017 年)、医疗费,并主张原告未赡养。

2019 10 21 日,陈建国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财产由林芳、陈晓继承,村民王强、张莉见证。被告以 “录像原始载体丢失” 为由质疑遗嘱真实性,申请鉴定被驳回。

继承脉络:

赵兰(2017 年去世)→陈建国、陈辉、周明、陈梅法定继承;

陈辉(2018 年去世)→陈建国、林芳、陈晓法定继承;

周明(2018 年去世)→周雨(女儿)转继承,配偶崔红放弃继承。

(三)证据与勘验

原告提交遗嘱、证人证言、丧葬费票据、翻建凭证;被告未提供出资证据。

法院勘验确认房屋现状,原告实际居住,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原告主张自书遗嘱有效,被告抗辩称立遗嘱人意识不清、缺乏完整录像佐证。

房屋权属: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全部房屋,被告主张法定继承,争议核心为翻建出资认定及遗产份额划分。

三、裁判结果

确认遗嘱有效:陈建国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证人证言佐证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判决有效。

房屋使用权归属:阳关村 10 号院内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林芳、陈晓使用。

补偿款支付:林芳、陈晓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陈梅补偿款 3 万元,支付周雨补偿款 1.8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双方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需满足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本案中,遗嘱由陈建国亲自书写并签署,处分个人财产,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明链。虽录像原始载体丢失,但不影响遗嘱形式合法性,故认定有效。

(二)房屋产权划分逻辑

家庭共有财产认定:

原北房、东 / 西房为夫妻共同财产,2008 年、2013 年翻建后,结合原告出资证据(记账单、收据)及被告无证据的出资主张,认定:

一号房屋(北房)由陈建国夫妻与陈辉夫妻各占 1/2 份额;

二号房屋(东 / 西房)由陈建国夫妻占 1/4、陈辉夫妻占 3/4 份额。

法定继承与转继承:

赵兰去世后,其份额(一号房屋 1/4、二号房屋 1/8)由陈建国、陈辉、周明、陈梅各继承 1/4(即一号房屋 1/16、二号房屋 1/32)。

陈辉去世后,其份额(一号房屋 1/2+1/16、二号房屋 3/4+1/32)由陈建国、林芳、陈晓平均继承。

周明去世后,其份额(一号房屋 1/16、二号房屋 1/32)由周雨转继承(崔红放弃)。

遗嘱继承执行:

陈建国的遗产份额(经法定继承后持有的房屋份额)按遗嘱由林芳、陈晓继承。因房屋未审批,结合居住现状,判决原告享有使用权并按份额支付补偿款,兼顾公平与财产效用。

(三)法律适用依据

本案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形式、法定继承顺序、转继承及遗产分割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对无证据的抗辩不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遗嘱形式审查优先:自书遗嘱的核心是形式合法性,证人证言可补强证明力,辅助证据缺失不必然否定遗嘱效力。

关键证据固化:翻建出资凭证、赡养证明(如辞职证明、丧葬费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影响财产份额认定。

抗辩策略应对:针对被告的出资主张,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削弱其主张可信度;对 “意识不清” 抗辩,以证人证言形成反证。

财产效用考量:农村无证房屋不宜机械分割,结合居住事实判决使用权归属,避免资源浪费,体现司法实践对现实的尊重。

启示:继承纠纷中,需聚焦遗嘱形式合法性、基础证据完整性及财产实际状况,合理运用法律规则与诉讼策略,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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