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登记人去世出资人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通过起诉过户

2024-04-06 00:18:42 0

原告诉称

李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慧为李某文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李某慧承担。

李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曾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取得《调解协议书》,但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时,法官告知房屋买卖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调解;2.双方签订多份《借名购房协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和原件不一致为由驳回李某文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3.除提供《借名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外,李某文还提供了房产证、《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法院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全部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款项由李某文一人支付,因刘某杰不愿再将涉案房屋产权挂在他名下,所以李某文借用了妹妹李某慧的名义,办理贷款是因为银行希望协助进行存款或贷款,贷款及利息也都是李某文偿还的,因现在有限购政策,李某文名下有房产,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返还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李某慧辩称,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李某文是李某慧的姐姐,借用李某慧的名字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始终是借名买房关系。

 

法院查明

李某文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李某慧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该协议约定李某文借用李某慧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协议,但李某文向法院提交的该协议原件与复印件上的签名字迹及落款日期显然无法重合。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慧名下,李某文与李某慧系姐妹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李某文借李某慧的名字购房一事均予以认可,但李某文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在考虑到本市房屋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仅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法院无法确认李某文所主张的诉讼事由。现李某文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李某慧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请,因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文与李某慧是姐妹关系。2007年,李某文为获取银行贷款,将登记在案外人刘某杰名下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慧名下,刘某杰与李某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慧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获取的银行贷款由李某文实际使用,李某文实际偿还了银行贷款。诉讼中,李某文主张涉案房屋最初系其借用刘某杰的名义购买,后刘某杰不同意继续代持房屋,故又借用了李某慧的名义。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李某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