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张玉兰(女,68 岁,母亲)
被告:王浩(男,42 岁,儿子)
第三人:王军(男,45 岁,哥哥)
被继承人:王国华(男,已故,张玉兰配偶,王浩、王军之父)
(二)关键事实
赠与标的与争议:
一号房屋:张玉兰主张 18 岁时赠予王浩作为成年礼,现价值 300 万元,已出售;
二号房屋:2019 年购买的学区房,张玉兰出资 213 万元,王浩主张部分自付;
涉案车辆:张玉兰出资 20.1 万元首付,王浩偿还贷款,登记在王浩名下。
撤销理由:
王浩离婚后意图出售房屋,干涉张玉兰恋爱,实施换锁、砸门、持刀威胁等行为(微信视频佐证),危及人身安全;
购房款涉及王国华遗产,部分资金权属存疑。
被告抗辩:
房屋已完成过户,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消灭;
干涉行为针对母亲男友,未实质侵害母亲权益,且已道歉;
车辆为家庭共有财产,非个人赠与。
(三)证据与程序
原告提交微信视频(持刀威胁)、转账记录;被告确认视频真实性但否认侵害故意;
法院查明一号房屋已两次过户至案外人,二号房屋未提交产权登记;
另案继承纠纷尚未审结,涉及遗产范围认定。
二、争议焦点
赠与合同主体与效力:
一号房屋赠与发生在张玉兰与王国华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赠与?张玉兰能否单独主张撤销?
撤销权行使条件:
王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 663 条 “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除斥期间是否届满:
张玉兰于 2023 年 8 月起诉,是否超过自知道撤销事由(2022 年 9 月)起 1 年的除斥期间?
多标的能否合并审理:
不同时间、不同标的的赠与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三、裁判结果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赠与主体存疑(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完成过户,撤销权消灭;
王浩行为虽不当,但未实质侵害张玉兰合法权益,且已道歉;
多标的赠与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
四、案件分析
(一)赠与合同主体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一号房屋购置于张玉兰与王国华婚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系张玉兰个人财产赠与,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赠与。王国华已故,其份额需通过继承确定,张玉兰无权单独撤销全部赠与。
过户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号房屋已两次过户至案外人,根据《民法典》第 209 条,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赠与财产已完成交付,撤销权因标的灭失而无法行使。
(二)撤销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严重侵害” 的认定标准:
王浩的威胁行为虽存在(如持刀、砸门),但对象为母亲男友,且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难以认定为 “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被告当庭道歉,表明主观恶性较小,未达到法定撤销门槛。
除斥期间的起算:
张玉兰自 2022 年 9 月知晓撤销事由,2023 年 8 月起诉,未超过 1 年除斥期间,但因实质要件不满足,撤销权仍不成立。
(三)诉讼策略与程序问题
多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限制:
两套房屋及车辆的赠与发生时间、资金来源不同,属独立赠与合同,无牵连性,法院仅能择一审理。原告坚持合并主张,导致诉求整体被驳回。
遗产与赠与的交叉争议:
原告主张购房款涉及王国华遗产,但未在本案中解决继承纠纷,导致无法证明其对赠与财产的独立处分权,举证不足。
(四)法律适用依据
《民法典》第 663 条(赠与撤销权)、第
209 条(不动产登记效力)、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共同诉讼要件),因赠与标的独立,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五、败诉风险启示
夫妻共同赠与的撤销限制:
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撤销需经另一方同意或证明属个人财产,否则需先解决继承或共有分割问题。
撤销权的举证重点:
需证明受赠人行为已实质损害赠与人权益(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单纯家庭矛盾或情感冲突不足够。
诉讼请求的精准性:
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起诉,避免因合并主张导致法院以 “法律关系混杂” 驳回全部请求。
除斥期间的预防性管理:
撤销权行使期限严格,需在知道事由后及时取证并起诉,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总结:本案凸显赠与撤销权案件中 “主体适格”“实质损害”“程序合规” 的三重门槛。原告因未能证明独立处分权、损害后果及法律关系一致性,导致败诉。实践中,此类案件需优先解决财产权属争议,精准固定侵权证据,并合理规划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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