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 name="description" />
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早年公证遗嘱没撤销,新协议能优先适用吗?北京房产律师讲法律冲突

2025-04-21 19:44:5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一诺,被继承人张振国之孙女(长子张明之女)

林芳,次子张辉之妻

张浩然,张明之子

谢雨,张明之妻

被告:

张建平,张振国长子

张建军、张建敏、张建芳,张振国子女

被继承人:

张振国,2020 9 月去世

李淑兰,张振国之妻,2017 9 月去世

(二)案件背景

张振国与李淑兰育有六子女(张建平、张明、张辉、张建军、张建敏、张建芳),其中张明、张辉分别于 1999 年、2001 年去世,其配偶谢雨、林芳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张振国名下两套回迁房(星河家园 一号二号)及存款成为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法定继承均分,被告张建平以《赡养老人协议》及公证遗嘱抗辩,主张按遗嘱继承房产。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与协议争议:

被告证据:

2004 年公证遗嘱(原宅基地房屋由张建平继承);

2015 年《赡养老人协议》(村委会见证,约定 一号房归张建平,二号房由其他三子女均分)。

原告证据:

2015 年《协议》(六子女约定共同赡养及房产分割,张建平未签字);

赡养支出凭证(护工费转账记录、医疗费票据)。

拆迁安置事实:

原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置换两套回迁房(星河家园 一号二号),登记在张振国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存款争议:

李淑兰名下存款 136,224.77 元、张振国名下存款 231,263.17 元,均由张建平支取或控制。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效力与遗产范围认定

原告主张:

公证遗嘱处分的原房屋已拆迁,遗嘱失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回迁房;

《赡养老人协议》未经原告方签字,对其无约束力。

被告抗辩:

公证遗嘱效力及于拆迁利益,回迁房应按遗嘱由张建平继承;

《赡养老人协议》由村委会见证,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适用。

(二)配偶及儿媳的继承资格

原告主张:林芳、谢雨作为丧偶儿媳,长期赡养被继承人,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告抗辩: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仅能代位继承张明、张辉的份额。

(三)存款分割依据

原告主张: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 50% 归配偶,剩余部分由全体继承人均分。

被告抗辩:存款已用于被继承人医疗、丧葬支出,且遗嘱未涉及存款,应按法定继承但不均分。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拆迁利益继承

公证遗嘱的溯及力:

根据《民法典》第 1142 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但本案中被继承人未以新遗嘱撤销原公证遗嘱,故原遗嘱仍有效。原宅基地房屋拆迁后,遗嘱效力及于置换后的回迁房,故 一号二号房屋仍为遗嘱指定遗产。

《赡养老人协议》实质为遗嘱变更,因未以法定形式订立,不构成新遗嘱。但被告方均同意按协议执行,视为继承人协商一致,依据《民法典》第 1132 条,法院尊重其意思自治。

回迁房的分割逻辑:

一号房屋依协议由张建平继承,二号房屋由张建军、张建敏、张建芳均分,符合《民法典》第 1130 条。

(二)丧偶儿媳的继承资格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29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提交的护工费证据仅证明部分经济支持,无持续照料记录或共同生活证据,不满足 “主要赡养义务” 实质要件,故不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仅能依据《民法典》第 1128 条代位继承张明、张辉的份额。

(三)存款的法定继承规则

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先析出 50% 为配偶个人财产,剩余 50% 作为遗产由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因遗嘱未涉及存款,按法定继承由六子女均分,张明、张辉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 1128 条)。

(四)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未能提供丧偶儿媳 “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直接证据(如长期照料记录、亲属证言等),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被告提交的公证遗嘱、协议及赡养支出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采信其遗嘱继承主张。

四、裁判结果

房产继承:

星河家园 一号房屋由张建平继承;

星河家园 二号房屋由张建军、张建敏、张建芳各继承 1/3 份额。

存款分割:

已支取存款 263,940 元(119,040+144,900)由张建平向其他五继承人各支付 43,990 元;

剩余存款 102,484.45 元由六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 17,080.74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林芳、谢雨不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享有代位继承权。

五、律师心得(被告视角)

(一)遗嘱效力的精准论证

法律依据转换:虽《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但强调 “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原则。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立新遗嘱,原公证遗嘱仍为有效,结合拆迁安置 “地随房走” 原则,论证回迁房属遗嘱标的转化。

协议效力补充:利用《民法典》第 1132 条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自由处分遗产” 规则,以其他被告对《赡养老人协议》的认可,形成 “遗嘱 + 合意” 双重依据。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攻防

正向举证:提交连续五年的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医疗票据显示承担 70% 以上治疗费用,结合村委会出具的《赡养情况说明》,构建 “经济 + 生活 + 情感” 三维赡养证据链。

反向质疑:针对原告护工费转账记录,指出转账时间间隔长达 3-6 个月,且收款方为个人而非正规机构,无法证明持续性赡养;证人证言仅能证明短期雇佣关系,无实质性照料内容。

(三)程序与实体规则结合

争点优先级策略:首轮庭审即通过公证遗嘱原件、拆迁安置协议,锁定房产继承争议,迫使原告需先举证遗嘱无效或撤销,而非直接主张法定继承。

存款分割的时效管理:提前整理存款支取记录及对应的丧葬、医疗发票,以《民法典》第 1147 条(遗产管理人职责)为依据,主张支出合理性,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

启示

本案凸显《民法典》实施后遗嘱效力认定规则的变化,以及拆迁安置利益继承中 “财产形态转化” 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需注意:

遗嘱形式合规性:订立新遗嘱时需符合《民法典》第 1134-1139 条形式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赡养义务证明标准:“尽主要赡养义务” 需提供持续三年以上的照料记录、经济支出凭证及亲属 / 社区证言,单一资金转账难以满足要求;

拆迁遗产的特殊性:原房产与回迁房的继承关联性需结合拆迁政策(如安置人口、补偿方式)综合论证,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拆迁档案。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