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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昊,被继承人李华次子
被告:
周敏,李华配偶
李阳,李华长子
第三人:
李芳,李华妹妹
甲公司,拆迁实施单位
被继承人:
李华,2018 年 12 月 28 日去世
李建国,李华之父,1995 年去世
亲属关系:
李建国与张素兰育有子女李华、李芳;李华与周敏育有子女李阳、李昊。
(二)案件背景
李建国名下宅院(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建国)因棚户区改造拆迁后,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分配引发继承争议:
拆迁权益:
补偿款:总结算款 2300376 元,其中李阳领取 1161550 元,李芳领取 1138826 元;
安置房:4 套(2 套 67㎡、2 套 50㎡),李芳分得 2 套 67㎡,李华家庭分得 2 套 50㎡。
争议核心:李昊主张按父亲李华的遗嘱继承全部拆迁利益,周敏、李阳以遗嘱无效为由主张法定继承。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效力争议:
李昊提交李华 2018 年 11 月 6 日自书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
周敏、李阳提交李华 2018 年 5 月 1 日打印遗嘱(无见证人),并主张两份遗嘱均因形式瑕疵无效。
拆迁安置属性:
拆迁协议明确被安置人为李芳、李阳、周敏、李昊,均享有安置房署名权;
分款协议约定李华家庭分得补偿款 1161550 元,对应 2 套 50㎡安置房。
继承权放弃争议:李阳 2008 年签署《放弃法定继承权声明》,但签署时间早于李华去世,效力存疑。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遗产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原告主张:李华 2018 年 11 月 6 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由李昊单独继承全部拆迁利益。
被告主张:两份遗嘱均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平均分配遗产。
(二)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是否属于李华遗产范围
原告主张:涉诉宅院拆迁所得补偿款 1161550 元及安置房 100㎡均为李华个人遗产,应全额继承。
被告主张:拆迁利益源于李建国遗产,李华分得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后继承。
(三)继承权放弃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李阳已提前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资格。
被告主张:放弃声明签署于被继承人死亡前,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声明。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评判
2018 年 5 月 1 日打印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需由遗嘱人和至少两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无见证人签字,形式要件不完整,依法认定为无效。
2018 年 11 月 6 日自书遗嘱:
虽为亲笔书写,但经生效判决认定,遗嘱内容未明确涵盖全部遗产且存在歧义,不符合自书遗嘱 “内容具体明确” 的要求,亦属无效。
结论:遗嘱均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二)拆迁利益的遗产范围及分割规则
宅基地权益的继承路径:
涉诉宅院为李建国与张素兰的夫妻共同遗产,由子女李华、李芳各继承 50%。李华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份额(50%)发生转继承,由配偶周敏、子女李阳、李昊共同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
李华分得的拆迁补偿款 1161550 元及安置房 100㎡,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除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补偿款 580775 元、安置房 50㎡)为周敏个人财产,剩余 50%(补偿款 580775 元、安置房 50㎡)作为李华遗产处理。
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补偿款遗产部分:580775 元由周敏、李阳、李昊均分,每人 193591.67 元(因补偿款由李阳领取,需向李昊支付);
安置房遗产部分:50㎡由三人均分(各
16.67㎡),因安置房无法拆分,参照拆迁协议中货币补偿标准(7019.96 元 /㎡),李昊应得折价补偿款 117099.46 元,结合周敏个人份额,最终折价总额为 701996.46 元。
(三)继承权放弃声明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放弃继承需在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李阳
2008 年签署声明时,继承尚未开始,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李阳仍享有法定继承权。
四、裁判结果
拆迁补偿款分割:
李华遗产中的补偿款部分(580775 元)由周敏、李阳、李昊各继承 193591.67 元,李阳需向李昊支付 193591.67 元。
安置房折价补偿:
2 套 50㎡安置房由周敏、李阳继承,向李昊支付折价补偿款 701996.46 元(含李昊应继份额及周敏个人份额的折算)。
五、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瑕疵的法律风险
自书遗嘱需完整记载财产处分意思、签名及日期,打印遗嘱必须符合见证要求,否则可能因形式缺陷导致无效,引发继承争议。
(二)宅基地拆迁利益的继承逻辑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继承,但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应继份额适用转继承规则,由其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优先析产原则
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利益,除明确归个人所有外,均需先析出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分配,避免直接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个人遗产。
(四)继承权放弃的法定要件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提前放弃或口头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需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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