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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遗产处理前放弃,还能主张继承权吗?北京房产律师讲时效

2025-04-22 23:42:1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昊,被继承人李华次子

被告:

周敏,李华配偶

李阳,李华长子

第三人:

李芳,李华妹妹

甲公司,拆迁实施单位

被继承人:

李华,2018 12 28 日去世

李建国,李华之父,1995 年去世

亲属关系:

李建国与张素兰育有子女李华、李芳;李华与周敏育有子女李阳、李昊。

(二)案件背景

李建国名下宅院(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建国)因棚户区改造拆迁后,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分配引发继承争议:

拆迁权益:

补偿款:总结算款 2300376 元,其中李阳领取 1161550 元,李芳领取 1138826 元;

安置房:4 套(2 67㎡、2 50㎡),李芳分得 2 67㎡,李华家庭分得 2 50㎡。

争议核心:李昊主张按父亲李华的遗嘱继承全部拆迁利益,周敏、李阳以遗嘱无效为由主张法定继承。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效力争议:

李昊提交李华 2018 11 6 日自书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

周敏、李阳提交李华 2018 5 1 日打印遗嘱(无见证人),并主张两份遗嘱均因形式瑕疵无效。

拆迁安置属性:

拆迁协议明确被安置人为李芳、李阳、周敏、李昊,均享有安置房署名权;

分款协议约定李华家庭分得补偿款 1161550 元,对应 2 50㎡安置房。

继承权放弃争议:李阳 2008 年签署《放弃法定继承权声明》,但签署时间早于李华去世,效力存疑。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遗产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原告主张:李华 2018 11 6 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由李昊单独继承全部拆迁利益。

被告主张:两份遗嘱均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平均分配遗产。

(二)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是否属于李华遗产范围

原告主张:涉诉宅院拆迁所得补偿款 1161550 元及安置房 100㎡均为李华个人遗产,应全额继承。

被告主张:拆迁利益源于李建国遗产,李华分得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后继承。

(三)继承权放弃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李阳已提前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资格。

被告主张:放弃声明签署于被继承人死亡前,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声明。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评判

2018 5 1 日打印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需由遗嘱人和至少两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无见证人签字,形式要件不完整,依法认定为无效。

2018 11 6 日自书遗嘱:

虽为亲笔书写,但经生效判决认定,遗嘱内容未明确涵盖全部遗产且存在歧义,不符合自书遗嘱 “内容具体明确” 的要求,亦属无效。

结论:遗嘱均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二)拆迁利益的遗产范围及分割规则

宅基地权益的继承路径:

涉诉宅院为李建国与张素兰的夫妻共同遗产,由子女李华、李芳各继承 50%。李华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份额(50%)发生转继承,由配偶周敏、子女李阳、李昊共同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

李华分得的拆迁补偿款 1161550 元及安置房 100㎡,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除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补偿款 580775 元、安置房 50㎡)为周敏个人财产,剩余 50%(补偿款 580775 元、安置房 50㎡)作为李华遗产处理。

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补偿款遗产部分:580775 元由周敏、李阳、李昊均分,每人 193591.67 元(因补偿款由李阳领取,需向李昊支付);

安置房遗产部分:50㎡由三人均分(各 16.67㎡),因安置房无法拆分,参照拆迁协议中货币补偿标准(7019.96 /㎡),李昊应得折价补偿款 117099.46 元,结合周敏个人份额,最终折价总额为 701996.46 元。

(三)继承权放弃声明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放弃继承需在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李阳 2008 年签署声明时,继承尚未开始,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李阳仍享有法定继承权。

四、裁判结果

拆迁补偿款分割:

李华遗产中的补偿款部分(580775 元)由周敏、李阳、李昊各继承 193591.67 元,李阳需向李昊支付 193591.67 元。

安置房折价补偿:

2 50㎡安置房由周敏、李阳继承,向李昊支付折价补偿款 701996.46 元(含李昊应继份额及周敏个人份额的折算)。

五、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瑕疵的法律风险

自书遗嘱需完整记载财产处分意思、签名及日期,打印遗嘱必须符合见证要求,否则可能因形式缺陷导致无效,引发继承争议。

(二)宅基地拆迁利益的继承逻辑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继承,但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应继份额适用转继承规则,由其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优先析产原则

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利益,除明确归个人所有外,均需先析出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分配,避免直接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个人遗产。

(四)继承权放弃的法定要件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提前放弃或口头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需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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