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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答疑:退房退款计算有争议,如何举证维权?

2025-04-24 21:22:1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王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及车位买卖合同

甲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

丙银行:贷款机构,与王强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涉案标的情况

一号房屋:

位于通州区合同总价 1158.857 万元(含面积补差调整)

两个车位:

位于同小区 ,单价 5 万元 / 个,总价 10 万元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3 12 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及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

2015 年购买两个车位并完成网签

王强累计支付房款 1158.857 万元、车位款 10 万元,另缴纳契税 17.68124 万元、公共维修基金 4.2028 万元

合同解除原因:

甲公司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双方经法院调解于 2021 5 月解除购房及车位合同

甲公司需优先偿还王强的银行贷款(799 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就退款事项产生争议

诉讼请求:

王强主张退还购房款、车位款及代缴费用共计 439.237297 万元

甲公司仅认可退还车位款,对其他请求以 “费用非己方收取” 或 “责任在买受人” 为由抗辩

争议焦点

购房款退还金额的计算依据:

甲公司已代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应从退款中扣除?执行费由谁承担?

代收费用的返还责任:

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由开发商代收的费用,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返还?

第三方收取费用的追责路径:

产权代办费、物业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能否要求开发商连带返还?

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原则:根据《民法典》第 566 条,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返还王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购房款、车位款及代收费用(《民法典》第 509 条)

贷款代偿的抵扣规则:双方调解协议约定购房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甲公司代还的 756.667129 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可从应退购房款中扣除,剩余 402.189871 万元需返还

二、代收费用的返还义务

契税与公共维修基金的特殊性:该费用虽最终应缴至政府部门,但由甲公司实际收取并保管,合同解除后其作为代收主体负有返还义务(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5 条)

第三方费用的独立性:产权代办费、物业费等由案外人收取,王强需另行向实际收款方主张,甲公司无连带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执行费的责任划分

费用产生的过错认定:甲公司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强制执行,执行费 6.4331 万元系其违约延伸后果,与王强无直接关联,本案中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购房款与车位款返还:

甲公司退还王强剩余购房款 402.189871 万元及车位款 10 万元

代收费用返还:

甲公司退还契税 17.68124 万元、公共维修基金 4.2028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

产权代办费、物业费等因非甲公司收取,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合同解除后的费用清算规则:

开发商代收的税费、维修基金等,合同解除后应同步返还,不得因 “代缴性质” 拒绝退款

贷款代偿的证据留存:

买受人需保留银行贷款清偿凭证,确保退款金额计算准确

第三方费用的追责边界:

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需区分费用收取主体,避免突破合同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及时主张:

因开发商过错导致的额外费用(如执行费),可另案追偿,需注意诉讼时效

本案明确了商品房合同解除后各类费用的返还责任及计算方式,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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