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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打印遗嘱需哪些要件?北京房产律师划重点

2025-04-29 21:15:2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李敏(被继承人林淑芳的女儿)

被告:李强(被继承人林淑芳的儿子)

被继承人:林淑芳(2020 年 去世),与丈夫李建国2014 年 去世)育有子女李敏与李强。

二、遗产范围

房产: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1 号的房屋(原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经法院判决后,林淑芳占 75% 份额,李强占 25% 份额,现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2 号的房屋(原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经法院判决后份额分配同北京市朝阳区 1 号房屋)

三、遗嘱与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出示的 2016 1 7 日林淑芳所立遗嘱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被告抗辩:该遗嘱系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属于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是林淑芳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遗产应按遗嘱分配。

争议焦点

涉案遗嘱性质:该遗嘱属于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

遗嘱效力: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法律适用: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还是《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

案件分析

一、遗嘱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指通过打印设备输出文字内容形成的遗嘱;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需由见证人之一代书并当场记录。本案中,遗嘱虽由律师整理打印,但并非现场代书记录,不符合代书遗嘱特征,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被告主张适用《继承法》代书遗嘱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二、遗嘱形式要件审查

签名与日期:遗嘱共 3 页,立遗嘱人林淑芳仅在第 3 页签名,未在第 12 页签名;林淑芳及见证人A律师均未在任何一页注明年、月、日,仅B律师在每页标注日期,不符合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规定。

见证过程:被告提交的视频未完整展示遗嘱签署过程,未显示向林淑芳宣读遗嘱内容,无法证明见证人全程参与。根据法律要求,打印遗嘱的见证需确保见证人对遗嘱生成、签署全程监督,本案证据存在明显瑕疵。

三、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在效力发生争议时,应适用民法典规定,除非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本案遗嘱订立于 2016 年,遗产在 2020 年林淑芳去世后未完成分配,且双方对遗嘱效力存争议,故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被告主张适用《继承法》,与司法解释相悖。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林淑芳 2016 1 7 日所立遗嘱无效。因遗嘱无效,涉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由继承人李敏、李强依法继承相应份额。

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合规性:订立打印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民法典》要求,确保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见证人需全程见证遗嘱制作过程,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法律适用时效性: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行为,需准确判断法律适用规则,关注司法解释对新旧法衔接的规定,避免错误援引法律条款。

证据留存完整性:制作遗嘱时应留存完整的影像记录,清晰展示遗嘱订立全过程,包括宣读内容、当事人确认等环节,为后续可能的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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