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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苏芸,一号房屋原共有人,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排除执行。
被告:甲公司,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刘某财产的债权人。
第三人:刘某,甲公司的债务人,一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
二、案件背景
债务纠纷与执行:甲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需支付甲公司欠款 537,000 元及逾期滞纳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查封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一号房屋。
婚姻财产约定:苏芸与刘某曾为夫妻,1989 年按农村习俗结婚,2012 年补办结婚证,2015 年 8
月 11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含一号房屋)归苏芸所有,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执行异议与诉讼:苏芸对房屋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一号房屋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苏芸是否对一号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苏芸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苏芸与刘某虽 2012 年补办结婚证,但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一号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屋归苏芸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使苏芸享有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二、执行阻却的合法性分析
无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苏芸与刘某离婚时,甲公司与刘某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不存在通过财产分割逃避债务的恶意。
权利顺位比较:
时间顺序:苏芸的权利基于 2015 年离婚调解书,早于甲公司 2022 年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权。
权利性质:苏芸的请求权针对特定房屋,而甲公司的债权为一般金钱债权,房屋仅作为刘某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在苏芸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其过户请求权优先于甲公司的金钱债权。
债务关联性:甲公司与刘某的债务发生在苏芸与刘某离婚后,属于刘某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屋已约定归苏芸,未影响刘某偿债能力。
社会关系稳定性: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情感、子女抚养等综合因素,自离婚至今已形成稳定社会关系,若无充分理由,不应轻易打破财产分割约定。
三、物权变动与所有权主张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号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苏芸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无权直接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停止对刘某名下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驳回苏芸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防控:涉及不动产分割时,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利存在瑕疵,影响后续权益实现。
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在交易时应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关注其财产变动情况,尤其注意债务人离婚等可能影响财产责任的行为。
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需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法院会综合考量权利性质、形成时间、债务关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物权登记的重要性: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未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应重视物权登记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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