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一方事后想推翻,能如愿吗?本案中,嫂子霍女士凭借登记和协议守住了自己的份额。
黎先生与妻子霍女士婚后多年未生育,收养了一个儿子。2007年,黎先生的妹妹黎女士经哥哥同意,把户口迁入哥哥家。2016年,老宅拆迁,黎先生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安置房购房资格。妹妹黎女士出资,以哥哥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2017年,黎先生意外去世。
黎先生去世后,妹妹与嫂子商定,通过公证方式继承房屋,将房屋登记为黎女士与霍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办理产权登记时,双方还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署了《房屋共有情况约定》,明确按份共有各半。此后,妹妹黎女士却起诉嫂子,要求把房屋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理由是当年自己出资借哥哥名义购房,房屋实际应归自己一人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办理产权证时签署了《房屋共有情况约定》,这是双方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高于此前的一切口头约定;妹妹主张的借名购房关系,即使曾经存在,也已被办理共有登记的行为所取代。法院判决驳回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霍女士对一号房屋享有50%的份额。
借名买房的关系,可能因为后来的一纸登记而改变。想要保住借名权益,应当在登记环节就明确权属,而不是等登记完成后再反悔。本案中,嫂子霍女士没有出过购房款,却因共有登记和协议获得了房屋一半份额,也说明书面文件在房产纠纷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共有房产分割与按份共有人权利纠纷,熟悉份额认定、擅自处分与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他是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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