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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的房被债主查封,还能解封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28 09:58:26 0 创始人

2015年,张先生名下已有一套房,再买首付比例高、贷款也不好批,与表弟商量之后,用表弟的名义在朝阳区买下一套两居室。首付款从张先生的账户直接转到卖方账户,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是表弟,每个月的月供由张先生提前一天存入还款账户,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先生出租,租金也进了张先生的账户。2024年,表弟因经营上的借款纠纷被债权人起诉,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这套仍登记在表弟名下的房子。张先生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却因为登记在别人名下被查封,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物权公示与内部约定两套规则的交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借名买房纠纷时,遇到房屋被登记名义人的债权人查封,习惯先核对查封时点与付款、交付、出租的时间顺序,再判断该走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另案确权。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房屋权属确认与出资人权利保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借名房屋被登记名义人的债权人查封、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购房款返还与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的判断顺序,靳双权律师通常分四步走。第一步看时间:查封裁定送达的日期,与购房合同签订、房款支付、房屋交付的日期相比,谁在前,中间有没有断档。第二步看占有:房屋由谁居住或者出租,水电燃气户名登记在谁名下,租金进了谁的账户,物业与邻居能否说明实际业主是谁。第三步看外观:登记名义人有没有对外宣称自己是业主,有没有用这套房办理抵押、落户,债权人放款时是否查过这套房的归属。第四步看路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评估另行起诉确权的可行性,两条路的审理范围与举证重点并不相同。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提交首付款转账凭证、九年还贷记录与房屋出租合同,证明查封前房屋一直由其支配。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对借名事实知情,裁定不得执行该房屋。

本人代理案件:购房款返还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被拍卖,出资人转而向登记名义人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增值损失。法院按出资数额与拍卖价款的比例判令赔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资人仅能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房屋由登记名义人一家居住,法院认为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登记名义人的债权形成于借名购房之后,且债权人曾陪同看房,法院认定其并非善意,支持出资人排除执行。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被查封,出资人能解封吗?

能否解封,取决于法院对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的态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名义人的债权人对登记状态享有信赖利益。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是,借名买房属于出资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出资人享有的是请求协助过户的债权,一般不足以排除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能够获得支持的情形较少,通常要同时具备两点:申请执行人在交易或者诉讼时已经知道房屋实际归出资人所有;购房款、税费、贷款全部由出资人支付,房屋长期由其占有使用,登记名义人从未以业主身份对外行事。如果债权人只是普通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对房屋归属毫不知情,排除执行的请求多半难以成立,诉讼重心应转向向登记名义人追偿。

问题二:执行异议被驳回,接下来走哪条路?

执行异议是前置程序,不能跳过。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该房屋;超过十五日,裁定生效,房屋继续处置。起诉时要注意三处。被告的列明: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漏列会导致主体不适格。诉请的写法: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不要写成确认所有权,两种诉讼的审理范围不同。证据的组织: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款记录、租赁合同、水电缴费记录,要能说明查封之前房屋已由出资人实际支配。房屋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可以申请暂缓处置,但需要提供担保,是否准许由法院裁量。

问题三:房子已经拍卖成交,还能要回来吗?

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资人再请求过户已无基础,此时能主张的是价款。执行法院会对拍卖款作出分配,出资人可以就自己的出资及相应增值主张权利,能否优先受偿,取决于有没有担保物权,或者能否证明该笔款项属于特定财产。多数情况下,出资人只能依据借名约定向登记名义人主张返还购房款与赔偿损失,属于普通债权,需要与登记名义人的其他债权人一并受偿。要在分配方案确定之前提出异议,逾期只能另案起诉。这也说明借名买房的风险控制应放在事前:留下书面协议、保存全部付款凭证、条件具备时尽早办理过户,比事后救济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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