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一片老城区有一处平房,房本齐全,一家三口居住。2024年,街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整栋房屋承重结构受损,属于整体危险,建议立即拆除。随后街道发出通知,要求住户在十日内搬离,按重置成本给予补偿,每平方米不足两千元。老王了解到,这片区域早在2022年就列入了征收范围,周边邻居按征收标准拿到的补偿是每平方米六万余元。他拒绝签署协议,房屋在2025年初被强制拆除。
危房排险与征收补偿,走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补偿标准差距很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查项目范围与鉴定程序,再判断拆除的性质。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征收拆迁与房屋安全鉴定纠纷。办理案件时注重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与拆除决定的送达,从程序合法性切入主张补偿。以危房排险名义拆除房屋的争议,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征收补偿纠纷、危房拆除与排险争议、行政赔偿、房屋权属确认与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靳双权律师通常分四步审查。第一步看范围:房屋是否已列入征收范围,征收决定是否公告,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第二步看鉴定:鉴定机构有无资质,是否实地查勘,有没有通知住户到场,报告是否送达,结论是局部危险还是整体危险。第三步看程序:拆除前有没有作出书面决定、有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有没有给予搬迁期限与临时安置。第四步看补偿:按排险处理的,补偿通常限于房屋重置成本;属于征收的,应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与政策性补助。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行政赔偿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街道以危房名义拆除且未作征收补偿。法院认定拆除行为违法,判令按征收补偿标准赔偿。
本人代理案件:行政协议纠纷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鉴定报告未送达住户、未听取意见,法院撤销拆除决定,双方随后按征收方案达成补偿协议。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赔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确属整体危险、拆除程序合法,法院仅支持按重置成本补偿并酌定搬迁费用。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判决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法院认定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拆除依据。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危房拆除的补偿为什么比征收低这么多?
因为两者性质不同。危房排险针对的是房屋安全隐患,目的是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补偿通常按房屋重置成本计算,不含土地权益与区位价值。征收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因而数额高得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房屋已经列入征收范围、征收决定已经公告的,再以危房名义拆除,实际上规避了征收程序,补偿应按征收标准确定。
问题二:鉴定报告能不能质疑?
可以,重点看资质与程序。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应实地查勘,涉及整体危险的还应有结构计算与检测数据。程序上,鉴定机构应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到场,报告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包括:鉴定机构只有检测资质、没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报告只有结论没有检测数据;住户从未收到报告;鉴定与拆除由同一单位组织。这些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抗辩理由,请求法院排除鉴定结论或者重新鉴定。
问题三:房子已经被拆了,还能主张什么?
主张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房屋灭失后,所有权确认之诉已无基础,诉讼重心转向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房屋价值损失的计算,属于征收范围的按征收补偿标准,不属于征收的按重置成本并结合成新率。室内物品损失需要提供清单、照片、购买凭证,无法举证的,法院可能酌情确定。起诉期限要特别注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除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四:鉴定结论是整体危险,还能继续住吗?
不宜继续居住,但可以主张临时安置。鉴定为整体危险的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继续居住存在风险,行政机关要求搬离有正当理由。被征收人配合搬离的,可以要求提供临时安置房源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这部分费用与征收补偿中的临时安置费性质相近。搬离不等于放弃权利,房屋的补偿标准仍可争议。实践中要注意保留搬离通知、交接清单与室内物品照片,避免日后就物品损失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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